力倡CEDAW 落實性別公義

教會議長、重要幹部性別嚴重失衡   女性信徒多於男性卻難以進入決策圈

【陳逸凡專題報導】每年11月第一個主日是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所訂定的「性別公義紀念主日」,今年總會性別公義委員會特地公布2013年「信徒性別比例圖」與「長執同工性別統計比例圖」以及2015年「領導層級性別比例」等統計資料,並倡導性別公義事工、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推動和諧夥伴關係,期盼眾教會成立性別公義部門,發展相關事工,如認識聯合國制定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舉辦防制家庭暴力、性騷擾及性侵害的宣導及講座,並推動相關教育課程,共同關心性別公義議題。

針對今年公布的各式統計資料,七星中會和平教會牧師石素英撰文分析指出,「從2015年長老教會決策單位的性別比例,與教會總信徒人數和陪餐會員性別比例粗估對比,女性總信徒人數和陪餐會員都高於男性,而決策單位層級越往上升,男女性別比例差距越來越明顯,男性比例明顯上升,這在總會委員會的核心幹部和總會委員會成員組成、以及中╱區委員會性別比例可見一斑。」而相較於原住民中會,平地中會主要決策單位之女性比例均未達到三分之一,則值得眾教會持續關注。

石素英在分析中也指出另一個值得關注的現象,「本宗主日學老師的性別比例是女性主流,不管平地教會或原住民教會都是如此,顯示長老教會信徒教育,可能傾向女性特質的照顧和教導,性別比例男性都不超過三分之一」,對於主日學事工男性參與的比例偏低,同樣值得眾教會共同思考。

除了性別公義部門的設立,總會婦女幹事連嫦美牧師認為「受理性騷擾調查小組」的設立也一樣重要,由於性騷擾的受害者在教會內往往處於資源與權力的弱勢,相關調查事涉敏感,處理也較為困難,因此調查小組成員應由平信徒及專業人士組成,總會也非常樂意提供各種協助。雖然以目前的狀況來說,性騷擾案件仍有舉證困難、對加害者無法有實質處罰等力不從心之處,顯見前面的路還很長,但這仍是眾教會需要努力的方向。

除了前述各部門的設立外,建立性別意識也同樣重要。1995年聯合國第4屆世界婦女會議通過《北京行動宣言》,正式以「性別主流化」作為各國達成性別平等之全球性策略。意旨是希望各國政府計畫與法律要具有性別觀點,並在達成決策前,對男女雙方可能影響進行分析,以促使政府資源配置,確保不同性別平等獲取享有參與社會、公共事務及資源取得之機會,最終達到實質性別平等。

連嫦美認為所謂「性別主流化」用一句簡單的話來說,就是學會「有意識的用性別的眼睛來看事情」,若無法主動帶入性別視角思考,有許多問題不會被發現。長老教會已經150年,若是現今教會內的性別公義處境仍跟過去相去不遠,這是需要檢討的地方。

本新聞專題將透過總會性別公義委員會主委王進財牧師的專訪,來幫助眾教會了解長老教會性別公義事工的發展概況,並透過連嫦美的專訪來一同省思相關事工的不足之處。同時也要透過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詳盡介紹,從各種不同的面向來了解國際社會對性別議題的關注與共識。期盼讓性別公義成為教會內能夠討論、願意關注的議題。

 

營造性別友善環境  實踐上帝和平公義

【林宜瑩專題報導】11月第一個主日是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訂定的「性別公義紀念主日」。從2008年第53屆總會年會成立性別公義委員會,2013年第58屆總會年會也完成相關組織條例的修訂,近年積極推動總會屬下機關組織成立性別公義部,期望能讓性別之間享有實質平等,消除一切性別歧視,營造性別友善平等的環境。

總會性別公義委員會主委王進財表示,在台灣基督教界,長老教會應該是最早也是唯一成立性別公義部的教派。性別議題含括很廣,例如兩性工作權不平等,往往同工不同酬,教會裡也有此現象,例如兒童主日學,很多都是女性在教會基層服事,但在教會內部的長執、中常委、議長等幹部人選,卻往往多由男性擔任。

總會性別公義委員會在教會法規的制定上,要求至少要有三分之一不同性別的比例參與,就是期望能落實性別公義,未來也會推動在總會幹部(議長、副議長、書記、副書記)的選舉中,落實至少有一位女性擔任幹部,來喚醒大家實踐性別公義,著力改革制度,透過制度來保護與保障每一性別的權益,這是上帝給基督徒的使命,應致力促進性別間的平等。

王進財指出,在上帝眼中,被造的每個人都是平等的,無論你是哪個族群、有何社會地位、性別、膚色都不會在祂眼中有所差別,可是在人類發展歷史上,卻因人為因素造成不平等的失衡,其中包括性別之間的不平等,基督徒為告白並實踐信仰,應該力求性別的平等與公義,去保護軟弱者、阻止性別的不義與暴力。

因此,總會性別公義委員會在2016年的事工計畫,會朝向:

一、倡導性別公義事工:繼續呼籲各中會及總會屬下機構成立性別公義部門,透過性別公義紀念主日(每年11月第一主日),倡導性別公義理念,落實聯合國制定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並製作教會性別圖像,呈現信徒及各領導層級的性別比率,並參與國際終止婦女受暴日的「白絲帶運動」。

二、在性別平等教育事工上,總會性別公義委員會要與各中區會協辦有關防制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的講座及研討會,也要透過教會媒體的宣導,讓教會了解性別公義的進展,並響應每年10月初的「國際女孩日」,與總會青年、原宣教育合辦「台灣教會女孩日」活動。

三、在普世關係上,會與國內外教會組織機構共同關心性別公義議題,也會派員參加普世教會組織有關性別公義的國際會議與工作坊。

 

王進財期望,總會性別公義委員會推動的事工,能增強教會對性別公義的重視,真正消弭性別歧視,藉此實踐上帝的公義與和平。

默默無感當警醒  培育女性領導力

【陳逸凡專題報導】談及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性別公義實踐的現況反省,總會婦女幹事連嫦美以日前舉行的台南教會日差遣禮拜為例,她認為在高舉火把宣示的差遣儀式中,台上未見女性代表是十分可惜的一件事,「因為女性同樣需要差遣!」她表示普世事工參與中,也會特別注意及要求性別的平均比例,若有兩個代表名額,甚至會直接要求一男一女,以符合性別公義的原則,這是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仍須學習的地方。

「性別公義不只是女性的事,而是不論男女都應該關注!」連嫦美說,教會推行性別公義相關事工時,常會將其歸類為是婦女部該注意的事情,但其實若由教社部或傳道部去推行反而更適合。而在法規中保障女性名額,是現階段可以考慮的做法,等到性別公義的觀念真正落實以後,自然不再需要透過法規強制規定。她認為不能托詞「順其自然就好」或者「女性人數較少、能力較差」,因為很多時候其實是傳統文化重男輕女觀念的影響,在人才培育過程中,女性被排除在外,沒有被賦予重任,自然沒有機會展現能力;在最糟糕的狀況中,有能力或較強勢的女性,甚至還會被會眾貼上負面的標籤。

連嫦美認為「性別主流化」一個很重要的觀念,就是要學會「用性別的觀點來看方案和計畫」,很多問題沒有用性別的角度來思考就不會發現。在做成決策之前,需要對男性和女性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分析,確保不同性別都能平等獲取參與公共事務及取得資源的機會。現今教會時常對這些問題「沒有感覺」、「無意識」,性別公義的議題普遍得不到重視,惡性循環之下更難改變。她鼓勵各中會都應該成立性別公義部,並且要由具有影響力的人出面來擔任相關職位,才有可能發揮影響力,真正落實性別公義。

台灣的平地教會因為文化因素使然,社會整體氛圍不鼓勵女性參與決策,女性因此常被排除在外。連嫦美以長老教會所做的性別統計資料指出,在教會內女性信徒比男性多,女性執事的比例也比男性高,然而女性長老卻稀少很多,很重要的原因可能是因為存在一個看不見的「文化天花板」,因為性別刻板印象而認為男性比女性更適合擔任長老,直接導致性別公義無法落實。

 

相對於平地教會男女長老比例懸殊,統計資料顯示原住民教會的比例則較為平均。連嫦美認為不同文化處境中的性別觀念是造成差異的主要原因,以排灣族為例,他們不以性別做為能力區分的判準,而是不分性別賦予頭生子女受栽培的正當性,因此有很多排灣族女性一肩扛起重任,顯見性別並不是決定能力高低因素。她鼓勵教會內針對性別議題應該有開放的討論空間,才有辦法踏出改變的第一步。

落實國際公約  消除性別歧視

【邱國榮專題報導】儘管《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等多項國際宣言,早已對兩性平權與婦女人權訂出規範與保障,但平權與保障並未因此有顯著進展與落實,於是在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並在1981年正式生效,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性別歧視,確保男女在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目前全世界已有189個國家簽署加入。

台灣婦女團體努力倡議將CEDAW內國法化,並開始得到政府與社會重視,終於在2011年5月20日立法院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同年總統府公布,明訂此法於2012年1月1日正式實施。

CEDAW透過內國法化,逐漸影響台灣訂定性別議題法規、制度、政策的方向與內容,不過,若仔細檢視CEDAW在台灣實踐的實況,仍有諸多需面對的問題及挑戰。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台灣聯合國研究中心合作於今年9月出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一書,書中檢視了CEDAW在台灣落實的狀況,並提出了許多待解決的問題:「反歧視與國家義務」、「消除文化習俗上的歧視」、「禁止販運婦女」、「防治對婦女的暴力」、「公共與國際參與」、「國籍權」、「教育上的性別平等」、「性別工作平等」、「健康安全與社會安全」、「性別平等與環境正義」、「法律之前的平等」,以及「婚姻與家庭」。

知名國際法學者陳隆志博士在新書發表記者會指出,1975年是聯合國訂定的「國際婦女年」,在紀念活動上,聯合國對促進男女平等和保障女性參與總體發展等共同目標,明確地表達了全球廣大社會對於積極立法,以禁止社會再有性別歧視的訴求;此一訴求奠基於《聯合國憲章》的禁止歧視原則上,目的是禁止社會依性別將人概括分成男女兩類,而忽視個人塑造價值的能力與貢獻。陳隆志也說明,當禁止性別歧視之規範一提出,也迅速受到國內外廣泛的引用,以譴責所有歷史上強加於女性的權利剝奪現象。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廖福特指出,從歷史的發展來看,反對性別歧視條款很早就出現在聯合國文件,例如在《聯合國憲章》前言中,「重申基本人權」,強調「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之後,《世界人權宣言》、《公政公約》、《經社文公約》,皆已將婦女納為人權公約主體,明訂男女享有平等的「公民及政治權利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但在社會落實婦女人權保障的層面上,無論是政治、經濟、社會、或家庭面向都受到外界相當大的挑戰,這也是為何後來會簽訂CEDAW,目的是更具體「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

反歧視禁販運  尚亟待解決

【邱國榮專題報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內國法化後,台灣在落實男女工作權平等上,仍有許多進步空間。在防制人口販運的部分,行政院雖在2007年成立人口販運協調會報整合各部會,但實務上,卻因司法強調嚴格證據法則,導致警方難以判定與查緝,因此有其未盡完善之處。

台灣施行CEDAW後,曾舉辦過兩次國家報告審查,在初次審查時,專家點出台灣給薪產假只有8週,低於國際勞工組織標準的14週,另外男性申請育嬰假的比例偏低。審查報告並指出,傳統文化賦予的家庭責任,仍然是構成女性勞動參與低落的主要原因,因此敦促台灣設立讓一般家庭可負擔的托兒服務特別措施。而在第二次國家報告中,顯示出儘管兩性薪資差距逐年縮小,但男性平均薪資仍然高出女性約16%。

政治大學政治系助理教授翁燕菁指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立法動機,是起始於「懷孕歧視」與「性騷擾」兩大問題,兩者向來為性別歧視申訴或訴訟的大宗。司法實務上並未將性騷擾訂為是性別歧視,但在現行台灣的《就業服務法》便有為性別歧視作出補救;至於在辦公室開黃腔,則涉及製造敵意工作環境,民事訴訟認定其涉及「公然污辱」,是構成妨害名譽的侵權行為;而雇主往往建議懷孕員工轉為時薪制,其實是違反了《性別工作平等法》。

 

有關禁止販運婦女的條款,主要是禁止人蛇集團販運婦女與強迫婦女賣淫。在2014年的國家報告審查中,專家結論指出台灣現行的《人口販運防制法》修訂草案並未符合國際規範,亦沒有關注與販運婦女相關的網路犯罪。除此之外,台灣尚未與販運來源國訂定司法互助協定以利未來偵辦相關案件的程序,加上現行司法強調嚴格縝密的證據法則,導致台灣至今無法因應跨國人口販運的特殊犯罪手法。同樣的,勞力剝削案件的判斷,也因為嚴格證據法而難以判斷困難。未來想有效打擊人口販運,台灣政府與民間該研議與思考的是,我們是否該在現行的證據法則上從寬?

革新傳統文化 促女性參與

【邱國榮專題報導】有關「性別刻板印象和偏見」的社會狀況,《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強調締約國應該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以及,保證家庭教育應包括正確了解母性的社會功能和確認教養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責任,當然在任何情況下都應首先考慮子女的利益。此直指社會文化結構影響婦女人權,呼籲改變錯誤的定型性別文化,否則性別刻板文化會阻礙女性參與公共生活。

台灣傳統文化確實有性別歧視。東華大學副教授蕭昭君就以CEDAW中第5條,指出台灣在落實「消除文化上的歧視」所浮現的問題。她指出,聯合國文獻指出,所有面臨文化習俗壓抑婦權的國家,若不是國家未積極介入干預,就是國家沒有落實剷除歧視姓的制度;以台灣文化的婦女處境為例,婚喪喜慶時,皆不難發現男尊女卑的狀況。

「婚喪會場上表演的,都是女人身體,而祭祀的『官將首』,則是男性力量表現。」蕭昭君說此文化習俗的現象,也反映在婦女繼承遺產往往居於下風,顯示出台灣雖然有國家法律規範保障婦女權益,但是傳統文化上的歧視性作法,依舊非常嚴重。

2015年3月大法官釋字第728號文,針對祭祀公業理監事成員的女性比例偏低的實況,做出不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原則」的解釋。大法官基於尊重傳統宗族觀念,做出不牴觸的解釋。對此,蕭昭君表示不敢相信由國家總統所遴選的大法官竟做出如此議決,「可見選對總統是很重要的事情。」

文化習俗與宗教有著深厚關係,如今CEDAW已經內國法化,國家更該積極把性別意識納入宗教管理政策中。蕭昭君說,訂定辦法鼓勵民間宗教團體的性別實質平等,例如鼓勵廟宇開放空間讓女信徒進入實質決策圈,作為示範,才能改變將女性持續定位在家庭內,摒除阻礙女性參與公共事務的刻板文化。

打破家父長制  落實真正平等

【邱國榮專題報導】關注環境正義、同志人權議題的律師陸詩薇,參與了台灣聯合國研究中心在今年9月所提的檢視計畫,並針對台灣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的成效,撰寫「性別平等與環境正義」成果報告書。她在成果報告記者會指出,台灣政府體制非常缺乏性平觀念。陸詩薇說,以行政補助「家戶」來講,政府救濟補助家庭是以「家戶」為單位,而家戶是以男性為家長。意即政府僅補助家父長制所組成的家庭,若不是依父系血緣關係組成的家戶,便無法獲得政府資源。此行政措施,早有牴觸法律之實。

陸詩薇又以國家執行八八風災重建工作為例,指出重建工作委員的女性比例並不符合法律規範,因此重建內容是否考量到了女性的需要,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而什麼因素導致女性委員比例偏低,進而偏離性別平等原則,又是另一個值得檢討的地方。

陸施薇表示「因為歧視是整體的」,公民的社會千萬不要小看或忽視社會的歧視行為,性別平等與其他社會事務也並非全然無關。而缺乏性別平等法律原則落實的行政及政策,就是歧視的行政及政策,不僅會侵害到非關性別平等議題的社會群體,更無法真正完全的落實性別平等。當社會大眾在談論性別平等議題時,其實不應該只關注法規有無將「性傾向」包含在內,而是應該將以「兩性平等」作為字眼的相關法律,都改為「性別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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