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組織與權力行使

◎賴信瀚

教會是一個由許多人組成的團體,團體中的每個人都各自扮演許多不同的角色,也領受許多不同的職分。以長老為例,一個會友可能同時領受長老或執事的職分,又是松年團契會員、婦女團契幹部,並且擔任教會詩班隊員,又受託擔任其他團契的輔導等等。每個職分或角色都有相對應的權力,也承擔相對應的義務和責任。在一個人同時承受多種職分,又扮演多種角色的情況下,如何合宜的行使自己的權力,善盡自己的義務和責任,是一個複雜的課題。在教會中,角色和職分的混淆,常會引發僭越權柄的情況,導致教會組織運作的混亂。

長老作為一個治理者,他在教會中擁有很大的權柄,同時也承擔很重大的責任。然而長老之權柄的行使,必須在合宜的規範內,才不致造成組織運作的紊亂。舉例來說,一個堂會長老若同時擔任聖歌隊的隊員,在他的職分和角色上就有所謂的不對等。堂會長老在治理教會的權柄上,無異要比聖歌隊的指揮來得大,但當他成為聖歌隊的隊員,在聖歌隊執行練唱或獻唱事工的過程中,他仍必須要服膺於聖歌隊指揮的權柄,如此組織的功能才能發揮,組織的運作也才不致出現障礙。

長老治理教會的權柄,必須要在小會的會議之中才能夠行使,在小會會議之外隨意行使治理權,就容易造成角色和職分間的矛盾和緊張。即使受交託擔任其他團契或機構的顧問或輔導,仍需要以「協助者」的角色,協助該團契或機構的首長執行事工,辦理該團契事務,才不至於反客為主,造成職分和角色之間的衝突和緊張。

此外,值班的長老乃受小會交託,執行治理權柄。早期教會通常稱為「督堂長老」。換句話說,對於當週教會內大大小小的一切事務,他均具有督導權,職責是盡力維持教會這個組織在各方面運作順暢。因此,「督堂長老」雖然可以在小會會議外行使治理權,但絕不是要彰顯他的偉大或重要性,而是為了要確保教會正常運作發揮功能。「督堂長老」若發現組織運作上的問題無法解決,就要隨時向小會議長反應,小會議長需視情節輕重,決定是否召開小會善處。因為小會是長老教會體制中治理教會最基礎的單位。教會乃是由小會和牧師共同治理與牧養,這是長老教會在體制上的重要精神與原則。

若我們在每個領受的職分和所扮演的角色上,都能夠掌握「角色優先原則」,就不致產生角色和職分上的混淆,甚至造成肢體關係的緊張,影響教會的和諧。最後要再次強調,教會最重要的精神和行動原則就是愛,我們要學習以愛互相包容,以恩賜彼此服事,才能使教會被建立,上帝的名因此得榮耀。「萬物的結局近了,所以,你們要謹慎自守,警醒禱告。最要緊的是彼此切實相愛,因為愛能遮掩許多的罪。你們要互相款待,不發怨言,各人要照所得的恩賜彼此服事,作上帝百般恩賜的好管家。」(彼得前書4章7~10節)

(作者為台南中會大同教會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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