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頻道】重寫《蛾摩拉之書》(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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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珊(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學院榮譽副研究員)

不只是權力的濫用

雖說,新教也傳出不少性侵醜聞,但這件事對天主教會的影響更甚。如同美國歷史神學教授法吉奧利(Massimo Faggioli)指出的,由於天主教會政教合一的體制跨越不同文化和國家,相對於新教,在如何回應這場危機上更具多元和分歧的看法。此外,在全球化時代,性侵害案件的出現不是僅由教會體制或神學單一因素引起,各地區的不同政治、經濟、文化及社會實況也多少構成微觀的共犯結構。

然而,這遠遠不止於體制問題,性侵害案件有著長遠的後果。不單受害者,對教會神學建構更是如此。梵蒂岡報告書公布後的直接衝擊之一,便是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受到全球社會重新評價。在他2005年辭世之後,旋即被稱為「大教宗」,2014年更獲封聖。然而,假使若望保祿二世意圖包庇性侵害的神職人員,導致更多無辜兒童受害屬實,怎堪「聖徒」的稱謂?另外,以服事身心障礙社群聞名的法國方舟群體(L’Arche)創辦人靈修神學家范尼雲(Jean Vanier),更被揭發他生前長達25年濫用權力,誘導並性侵六名非殘疾女性。請問,靈修神學豈能與屬靈導師個人敗德行徑無涉?

如果教會的墮落跟神學脫離不了關係,那麼教會的革新也需要神學的新視野。在報告書公布後一個月,教宗方濟各便發布了通諭《眾位弟兄》(Fratelli Tutti),提到痛苦和衝突如何轉化了教會。過去,往往一提到教會,就想到體制結構,但教宗轉而提到了教會最核心的意義本是信眾群體的「共議同行」。共議同行不可能沒有意見相左,乃至衝突的時候,與一慣害怕衝突的看法完全不同,通諭肯定衝突非但不可免,甚至對群體的形成具有建設性。縱容不正義持續下去,維持教會表面和諧,是虛假、不可取的。「真理,事實上,與正義和慈悲是不可分割的」,他更進一步闡釋馬太福音10章,耶穌說祂來是要叫地上動刀兵的經文,認為耶穌示範了真正的靈性生命是勇於面對事實真相。教會受召與窮人站在一起,那麼,在性侵害案件中,誰是「窮人」?又該如何「優先」?系統神學學者奧羅茲柯(Amirah Orozco)主張,受害者理應是教會該關切的「窮人」,缺乏教會權力資源,又受到性侵害而出現創傷後遺症。窮人「優先」,意謂著教會不應該要求當事人寬恕,卻沒有真正聆聽他們的需要、富耐心地同他們對話。寬恕既是出於愛的作為,應該放在讓罪人悔改,放棄惡行上。恰如通諭所言,「對於壓迫者真實的愛意謂著要想辦法讓他們停止壓迫,這意謂著剝奪他們不知道該如何好好使用的權力,正是這樣的權力危害了他們及他者的人性。」而這正是教廷決定免除麥卡里克(Theodore Edgar McCarrick)聖職,並公布調查報告書的原由。

在報告書的結論,教宗寫下這幾句話:「回顧過去,乞求原諒並尋求彌補的努力遠遠不夠。瞻望未來,創造一個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遭掩蓋的文化,應當不遺餘力。」只有願意傾聽真實的聲音,是「共議同行」的教會所不可或缺的,唯其如此,傷害同時也受創的信仰群體才有辦法共同走下去。

天主教神學家拉什(Ormond Rush)神父用「倒三角」比喻,來強調通諭對教會論的翻轉,教會體制一直是一個金字塔,但「共議同行」卻是徹底的倒三角,教宗體認到教會各個階層對話與傾聽的必要,限制教階主義,以避免權力的濫用。

教會論再出發

天主教會的神學家痛定思痛,直言不諱地指出教會體制需要改革,教會論亦需要全面反省,包括以下四點:一、認為神父是上帝的代表,在道德及靈性上高於平信徒;二、教會是上帝國,教會法規是神聖的,遠較世俗法律更為優越;三、教會是聖而公的,可以不受道德或法律的批評;四、教會的主要考量是個人靈命的成長,祈禱悔罪是任何事情的終極解方。

天主教會的教階主義向來排女並且父權,神父教導、治理及行聖餐禮的職分,往往令他們自視為教會的「頭」,信眾不過是「身體」,因而可以免受會眾的監督。歌羅西書1章15~23節卻教導,只有基督是教會的頭,神父和信眾一樣,都是基督的「身體」。神父因之不只必須對上帝,也必須對信仰群體負責,並受監督。初代教會時,主教就必須對信仰群體負責,信仰群體也在教會決策上具有遠大於主教的權力。

教會並不是上帝國,而是受召來在這個世上見證上帝國的。神學上所謂的「already but not yet」,指的是當教會能落實上帝旨意時,人們便可以從中看到上帝的治理,並不是意謂著教會自此高過世俗法律,或是不必遵守世俗法律。當教會作出壓迫、濫權,出現種種不義暴行,便該受世俗法律和道德的檢視。教會不該以政教分離作藉口來規避法律的要求,相反地,應與政府協商出對教會性騷擾更有效的防治措施。

在使徒行傳及〈尼西亞信經〉中,教會未曾被理解成也是不神聖的。教會的成員可以做錯事,可以一點也沒有聖徒的樣式,但教會本身總是聖的。不過,如同神學家拉納(Karl Rahner)所言,教會也可以是不神聖的,因為教會就是信眾群體,因此,教會既可以是聖徒的教會,也能是罪人的教會。當教會涉及性侵害的醜聞,這不單單是個人的罪,更是一種社會性的罪,一種結構性的罪。當教會縱容性侵害、包庇加害者,令受害者噤聲,甚至把問題個人化而忽略了結構及文化的成因,教會就是不神聖的。教會經常以告解和寬恕來處理性侵害案件,而忽略了這種犯行同時是一種刑事犯罪,理應受到世俗法律的制裁。教會會鼓勵殺人犯去自首,卻認為可以幫忙「喬」性侵事件,走向私下和解。這基本上,就是違法了!

教會想要效法基督,既有神聖性,同時具良善的人性,意謂著教會應該尊重每個成員的人權及內在的人性尊嚴,因為這是上帝賜予的。當教會體制令信眾個人的人性尊嚴被侵犯或否定,它違犯的不單是個人或信仰群體,更是上帝。教會體制理應與教會的使命與呼召相稱,促使信徒及其信仰社群可以獲得整全的發展,而不單只是個人靈命。加害者神父相信同性戀裡不算違反守獨身的誡命,顯示其心理及性方面未獲健全發展,這同樣是教會的失職。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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