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頻道】重寫《蛾摩拉之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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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珊(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學院榮譽副研究員)

所多瑪與蛾摩拉,是舊約中不敬虔者的代表,因違犯上帝的戒律,遭到大火焚城。教會傳統解釋所多瑪與蛾摩拉的罪行時,都認為是他們行了逆性的事。11世紀的伯多祿‧達彌盎(Peter Damian)主教甚至寫了《蛾摩拉之書》(Book of Gomorrah)呈給當時的教宗,反對神職人員同性性行為的行徑。然而,以西結書16章49~50節卻說:「看哪,你妹妹所多瑪的罪孽是這樣,她和她的眾女都心驕氣傲,糧食飽足,大享安逸,並沒有扶助困苦和窮乏人的手。她們狂傲,在我面前行可憎的事。」顯然是狂妄自大,無憐憫之心,導致上帝震怒!

事隔數世紀,《蛾摩拉之書》如今再次被提起,卻是緣自教會近來遭揭發掩蓋長達50多年性侵醜聞的事情。受害者遍及各個不同國家,其中有男有女,多為未成年的兒童,加害者雖多為神父,但其中也不乏修女。受害程度最嚴重的國家,也是遭全球新聞大肆報導的美國,2002年《波士頓環球報》的記者揭露了教會內部神職人員牧牧相護,對性侵受害者保持沉默的經過,這一事件後來被改編為電影《驚爆焦點》。自2010年起,該議題的關注從美國蔓延至歐洲。時移境遷,《蛾摩拉之書》的作者當時心心念念的是靈魂得救的問題,在世俗化的今日,教會性侵害案件關乎的不再是關起門來的自家事,更牽動了敏感的政教關係,甚至危及教會在世界的信譽。

不願面對的真相

性侵醜聞成為教會不知該如何處理的棘手議題,始於若望保祿六世(Pope Paul VI)到方濟各(Pope Francis),共經歷五任教宗。即便到了2000年媒體報得沸沸揚揚,澳洲、美國乃至於德國等政府相繼祭出調查委員會,比利時警察甚至搜索主教公署,無奈,裝睡的人是叫不醒的。教會初期仍舊擺出無事人的作態,認為這只是少數神職人員不檢點罷了,而未能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

縱使2017年,教宗方濟各業已坦承教廷知悉有2000多起性侵案件,隔年年初,教宗走訪南美時,一名智利教會性侵事件的同志受害者克魯茲(Juan Carlos Cruz)指控教會縱容包庇神父性侵害案件,教宗卻直斥這完全是毀謗。同年8月,曾任教廷大使的大主教維加諾(Carlo Maria Vigan)於是發表了一封公開信,要求教宗為嘗試掩蓋樞機主教麥卡里克(Theodore McCarrick)性侵醜聞事件辭職。公開信指陳歷歷,教宗本人知悉多起性侵舉報,卻仍舊毫無作為,其中一次,還是五年前,維加諾大主教本人當面告知的。教宗卻只是簡單地回應,這封公開信在「自說自話」。

不過,一個月後,教宗下令要針對公開信中所指陳的事情進行調查。在調查進行的尾聲,麥卡里克便因罪行屬實,在2019年2月以濫用教權違犯第六戒,而遭除去聖秩。長達兩年的調查,終於在2020年11月,由梵蒂岡公布了長達500頁的報告書。到了2021年3月,教宗更回過頭來任命了克魯茲為「宗座保護未成年人委員會」(Pontifical Coouncil for the Protection of Minors)委員。10月,教宗提出「共議同行」(synodality)的神學構想,宣布要在各個地區開始為期二年由下而上的諮詢活動,好為2023年10月世界主教代表會議常務會議作準備,推動教會體制革新。

向來以保守著稱的天主教會,短短不到三年時間,卻經歷了一場驚天動地的大變革。究竟何以致此?這場教會內遲來的轉型正義又會對神學及教會體制帶來怎樣的影響?

性侵成因追追追

某些人認為,教會性侵害案件只是冰山一角,背後曝露了更多長期以來教會體制的結構性問題,像是領導階層濫權、決策黑箱、缺乏咎責機制、看重教會體制的利益遠甚過個人的人權與人性尊嚴、在上位者領導無能且管理失當、習慣威權作風、缺少民主合作精神等。

冰凍三尺非一夕之寒,社會不再相信教會有能力靠自己解決問題。像在澳洲,皇家委員會調查結果出爐後,天主教會便成立了內部的處理小組,並制定了防治準則,以促進保障弱勢的教會文化。然而,社會學家凱斯琳‧麥克菲利普斯(Kathleen McPhillips)卻指出,這種做法還停留在教會自律的內規,並無法達到社會大眾所期待的外部控管。

為什麼外部控管是必要的?因為教會自己就是性侵害案件的當事人之一!澳洲神學家葛梅絲(Cristina Lledo Gmez)根據「馬歇爾(Marshall)和Barbaree(巴巴里)的性侵害整合性理論」,從社會控制及誘發的兩個面向去分析,指出性侵害案往往是在社會及個人行為控制力弱,以及有足夠環境誘因及機會的情況下發生的。教會若強化整體結構性因素,是可以有效減少這類事情發生的頻率的。比如說,當教會對性侵害零容忍,形成道德社群氛圍,確實可以對性侵害犯產生一定的嚇阻效應。相反地,當教會體制缺乏可責性機制和決策透明度,對加害者非但不鼓勵其負起道德和法律責任,反而同情並提供庇護,甚至敵視不肯私下和解,堅持提起訴訟的受害者,推崇家父長文化及性別歧視的神學,便會打造出孕育犯罪的溫床。

澳洲皇家委員會的報告進一步印證了這個說法,指出會性侵的神職人員往往可以分成三類:首先,是長期對兒童感到性趣的「固著型」,但這其實只占非常少的比例;其次則是「投機分子」,會順便揩油;第三則是受處境刺激的「衝動型」,即當某種壓力源出現,像是孤立、缺乏正向同儕連結,以及低自尊時,就容易犯罪。外部控管機制的介入,對後二類的加害者,遠比教會內部法規,有更明確的嚇阻作用。

至於一般人認為的肇因,天主教會禁欲,澳洲真相正義與醫治委員會(Australian Truth, Justice and Healing Council)反倒認為,不宜過度簡化問題,禁欲並不會直接導致教士或神父性犯罪,往往需要伴隨其他誘導性條件,如:對神職身分缺乏清楚的認知,行事動機沒有定見,容易受到外界觀感左右,自身不能確定性取向,或者,有中至重度的邊緣或反社會人格,乃至性失調等。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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