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會總幹事研討會/訂定職權細則 導航中區會方向

【李信仁、林宜瑩新北報導】中區會總幹事的職責與定位,會不會與中區會議長的職權有所衝突?有沒有必要修改現行教會行政法66條,將中區會總幹事職責與定位更加清楚的界定?中區會總幹事的資格中,僅規定須有5年在教會或機構擔任牧師、傳道師、長老,是否資歷過淺?這是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在7月25、26日於新北市新店區崇光女中舉行「2016年中會暨族群區會總幹事」研討會中,大家熱烈討論的議題。

與會者咸認,中區會總幹事在推動各樣事工上扮演重要角色,但必須訂定「總幹事職權實施細則」,以區分與中區會議長的職責,且資格應該更嚴謹,以聘用牧會經驗豐富的牧者來擔任為優先考量,至於行政法66條為中區會總幹事條例的母法,不宜大幅更動,而是可以另訂實行細則,以清楚界定總幹事的職責。

為促進中區會事工策劃、協調、推展能更有效率,以達宣教目標,總會積極鼓勵各中區會設置總幹事,並依據行政法第66條明訂資格、辦法與職責,從2004年實施至今已有12年。為讓各中區會總幹事更了解自身職責與定位,特地邀請各中區會幹部參與此次研討會,期望能廣納意見作為行政法66條修訂的參考。

屏東中會副議長劉主恩表示,屏中2年前通過新的總幹事辦法,將總幹事定位為中會幕僚長,以此區分中會總幹事與議長的職責與定位。他強調,總幹事必須了解自己的職責為何,若是在執行上遇到困難,應與中會議長溝通,且受中會監督。

長老教會總會總幹事林芳仲回應時表示,屏中的中會總幹事條例與結構,依據長老教會信仰教制與法規調整,將幹部職責區分清楚,讓彼此配搭更為明確,值得其他中區會來效法,尤其是中會總幹事可提出各事工部部長名單,送中委會、中會協調,且部長為3年一任,如此可使事工有所延續、傳承。

總會助理總幹事鄭英兒表示,目前原住民11個中會、4個族群區會都聘有總幹事,反觀平地中會目前僅有台北、新竹、嘉義、屏東4中會聘有總幹事,過往曾聘用、目前沒有總幹事的為七星、台南、高雄中會,可見原住民中區會聘用總幹事比平地中會更落實。

研討會中,多位牧者都肯定中區會總幹事職責的重要性;星中議長鄭忠仁指出,中區會若沒有總幹事,就像教會沒有牧師一樣,雖然事工能持續運作,可是整體缺乏方向;嘉中總幹事黃世偉也認為,中區會總幹事好比是「牧師的牧師」,要肩負關懷牧養中區會所屬牧者;排灣中會副議長竹嫵.法之山直言,既然多數原住民中區會都能聘任總幹事,平地中會應該更有能力,她盼望大家都能重視並尊重中區會總幹事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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