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特殊保障、平等權與逆向歧視

◎陳文珊

一些男性批評女性主義者既然要講平等,去除性別歧視,為何還要主張應有婦女保障名額條款;原住民族享有入學考試加分、免學費等社會福利,常令家境也不富裕或考到同樣分數的漢人學子無緣進入理想學府;身心障礙者的家屬,即便沒有載送身心障礙者,卻也可以享受身心障礙停車證的種種優惠。

針對社會弱勢群體就學、就業及社會福利提供特殊保障,是否對主流社群成員不利,進而構成逆向歧視(reverse discrimination)的弊端?違反了憲法所保障的平等權?或者,是不是反倒加深了社會隔閡,坐實了社會歧視的正當性(你本來就跟別人不一樣,那有什麼好抱怨旁人對你的差別待遇)?甚至造成一種「過度保護」的箝制或歧視,反倒不利於弱勢群體的平等競爭?凡此種種,的確需要進一步討論、釐清,方能確立權利、公平及正義的理念。

據人權學者德沃金(Ronald Dworkin)的論述,平等權有二種意涵,一是「平等對待的權利」(right to equal treatment),即享有平等分配機會、資源或負擔的權利;另一則是「被視為平等者而加以對待的權利」(right to treatment as an equal),這種平等權要求的不是資源或機會的均等分配,而是像一般人一樣享有同等的尊嚴與照顧的權利。在倫理或法律位階上,後者是更為根本的基本人權,前者,原則上,是基於後者而推導出的。也就是說,在一般的情況下,人人都應享有資源或機會的分配均等,而這是為了促使人人都能夠享有「人之為人所應有的」尊重與照撫。

弱勢族群享有特殊社會福利,即便在個人的層面違反了「平等對待的權利」,比如說,考試分數相同的個人學生會因著族群加分制度而導致入學與落榜之別,但卻基於「被視為平等者而加以對待的權利」,像是藉由提供弱勢族群成員扶助,有助於企進族群整體發展與福祉的均等,而獲得了倫理或法律上的「原則性」證成。

說這僅只是「原則性」的,是擔心在實際政策面的損益評估與施行作法上,會扭曲並違反了上述的平等理念真意,反倒使得二種平等權的區分,為社會隱藏性歧視開了一扇「任何皆可」的後門。因而,凡會特定導致特定群體受到不同差別待遇的社會福利政策,有必要提出現況的實證分析,與相關經驗研究的數據,去說明採行某項干預措施是否獲益遠大於弊端?能否有更好的替代方案?以及群體之間長期的平均福祉,是否更合於正義或平等的價值理念?這類研究必須指向社會區隔的廢除,因而部分國家會要求受特殊保障的個人,在享有權利之餘,也應當盡所應盡的義務,對其所屬的群體作出某種貢獻。

台灣社會不缺愛心,對社會弱勢群體提供了不少扶助或社會干預措施,但對這類政策的長期實證觀察研究,或法律倫理概念上的分析,卻還很缺乏。這使得在一般社會大眾的眼中,干預措施的採行,只見表面的差別待遇,卻未見實際步驟的有效落實,好使得既存的不平等現象,得以消弭。

(作者為玉山神學院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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