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頻道】修復式正義(上):一場共議同行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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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本文是《台灣教會公報》3733、3734期探索頻道〈重寫《蛾摩拉之書》〉的延伸討論。〈重寫《蛾摩拉之書》〉中,探討了教會面對性侵害醜聞所引發的反思和體制革新。本文將參考德國與北美地區的案例,著重討論教會在面對醜聞後,如何透過修復式正義的理念和做法,來回應受害者的需要,以達成真正的和解與復原。


◎陳文珊(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學院榮譽副研究員)

教宗方濟各(Pope Francis)提出的「共議同行」理念,強調教會各個層面的平等對話,打破教會的等級制度,使教宗與平信徒之間的溝通更加順暢開放。然而,從共議同行教會論神學的提出,要進一步落實在疊床架屋現有的教會體制上,卻不是件易事。德國在2019年開始了其特殊的進路,平信徒不僅納入諮詢過程,甚至參與到決策中,這件事旋即引起教會內不同聲音的批判。

德國教會的做法

德國特殊的共議同行進路,是由兩個組織──「德國主教團」(German Episcopal Conference)和被視為主要是由平信徒所組成的「德國天主教徒中央委員會」(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German Catholics)的聯合會議所推動的。這個聯合會議從1970年代以降,便行之有年,每年開兩次會,由兩個組織各自推派十位代表與會,討論值得關注的議題及可採取的行動。

德國主教團任命三所大學,曼海姆(Mannheim)、海德堡(Heidelberg)及吉森(Giessen)大學,共同研究分析在27個教省自1946至2014年間教士性侵害案件。其聯合報告在2018年出來之後,德國主教團決定全國性的民主審議與平信徒對話必須展開。為了避免全國性會議籌辦曠日費時,便決定與德國天主教徒中央委員會的代表直接開始其特殊的共議同行模式,一方面成立聯合會議,由主教、神學家、專家學者,天主教屬下組織,及來自各個教省的平信徒代表參與,另一方面,會議提出四份白皮書,針對教會權力分立、性道德及夥伴關係、今日神父職分,以及婦女在教會的服事與職責四個不同的議題來討論,以得出能強化教會肢體彼此連結的措施。這種做法被視為是呼應了教宗所提出的「由下而上的共議同行」(synodality from the bottom up),但也不算是什麼史無前例的做法,因為在1968年拉丁美洲主教會議,及1970至1980年代美國天主教主教會議都採行過。

共議同行的實踐路徑

不過,由於這種將平信徒納入決策的做法被視為是挑戰了主教職權,與教會法相關規定不符,引起奧萊特(Marc Ouellet)、拉達里亞(Luis Ladaria)、斯泰拉(Beniamino Stella)三位教廷樞機長(Cardinal Prefects of Curial Congregations)以及梵蒂岡國務卿帕羅林(Pietro Parolin)樞機主教的關切,導致教宗去信給德國天主教會,要求德國樞機主教卡斯帕(Walter Kasper)親去羅馬面晤。最後,德國天主教會不得不澄清,這樣的做法是「特殊的」(sui generis),其決議並沒有正式的效力。不過,德國天主教徒中央委員會副主席科特曼(Karin Kortmann)拒絕接受這種共議同行的做法沒有正式約束力的說法,並表示會盡一切的力量,讓其決議被教會正式採納。

當各個國家天主教會對共議同行的理解與做法不一樣,而平信徒剛開始的參與,也看似受到挫折,或許,可以藉由修復式正義來另闢蹊徑。神學家辛茲(Bradford Hinze)主張,共議同行不只是一群人試著一路相伴走向相同的目的地,更是一個群體透過集體的審思明辨,共同找出一條路出來。有鑑於現在有不少人越來越疏離教會,或是定位自己是「文化天主教徒」(cultural Catholics,指不會積極參與彌撒,但仍認同天主教文化和傳統的人),不再能夠透過信經、教義和儀式,對教會作為「想像的共同體」,產生認同與委身。教會要能持續共行,得採取三條途徑:一、如同方濟各所提出的共議同行,這得針對教會體制作改革,容納更多平信徒參與決策;二、教會得俯就卑微,看重處於信仰群體邊緣的小眾,透過對話,來反省既有的信仰是否過時,像是「普世博愛運動」(focolare movement)所從事的;三、修復式正義,這在1970年代以降,英美等國家業已有人在倡議。

修復式正義為基督信仰的遺產

修復式正義的理念是高度基督教的,強調正義並非應報,而是重新修復破碎關係,它的信仰根基在對「上帝的義」的理解,以及耶穌基督的所言所行上。上帝讓祂的愛子來到世上,為了招罪人前來悔改,重新與上帝、世界,乃至於自己復合。在這個意義上,修復式正義是所有基督宗教信仰的遺產,不是什麼新東西,而是舊的,是重回基督信仰原初的起點。

然而,把修復式正義從抽象的正義理念運用在當今刑事案件上,卻是前所未見的。這始自於門諾會1970年代在加拿大一起青少年闖空門案件,這群青少年被要求登門與受害者家庭致歉,並與其協商出補償方案。在非常短的時間內,修復式正義作為司法改革的另類典範,開始在美國、歐洲及紐澳等地廣泛地運用於除了少年犯外的其他案件中,包括家暴、性侵乃至殺人案等。連聯合國亦支持受害者有權選擇採行修復式正義,而非一般刑事司法訴訟途徑,來解決衝突紛爭。被稱為修復式正義的祖師爺哲爾(Howard Zehr),本身便是門諾會的信徒。這個領域知名的前鋒,如2002年為聯合國草擬〈修復式正義運用在刑事案件之基本原則宣言〉(Basic Principles on the Use of Restorative Justice Programmes in Criminal Matters)的奈斯(Daniel Van Ness)則是一名新教徒律師,長期擔任美國的更生團契(Prison Fellowship International)要職。或許,正是因為如此,相較於歐洲,美國天主教會更常使用修復式正義處理教會性侵害案件。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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