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漁工受虐 廢除境外聘僱

NGO批評政府缺妥善法規 建議將國際公約國內法化 有效落實保障

海上生活單調且空間狹小,生活空間、品質也受到限制,社福團體希望政府能有效落實法規,保護外籍漁工的基本權益。(相片提供/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

【邱國榮台北報導】政府積極推廣新南向政策,可是對在台工作的外籍漁工卻始終缺乏妥善的法律保護及勞動檢查措施。5月17日上午,包含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平安基金會所屬海員/漁民服務中心、YMFU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TIWA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環境正義基金會、綠色和平組織等7個NGO聯合召開記者會,共同呼籲政府,應廢除境外聘僱、強化法規、妥善執法、加強勞動檢查,保護外籍漁工、落實兩公約基本人權。

(相片提供/邱國榮)

平安基金會副執行長林耀明,以及海員/漁民服務中心國際事務專員賴慧蓉北上出席記者會。林耀明接受專訪表示,外籍漁工分為境內聘僱及境外聘僱兩種,前者是近海漁船,其勞動權益有納入《勞動基準法》,而境外聘僱則是遠洋漁船,漁工的勞動權益並沒有被納入勞基法,所以剝削事情層出不窮,常見外籍漁工薪水被船東惡意苛扣,甚至有危急生命,遭虐待致死的嚴重狀況。

林耀明提到印尼漁工Supriyanto在台灣遠洋漁船疑似受虐死亡的案例。2015年8月底,高雄籍漁船福賜群號的印尼漁工Supriyanto入港前死亡,屏東地檢署行政簽結。事後,監察委員王美玉進行調查,調查報告經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除糾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漁業署嚴重漠視境外聘僱漁工查核及管理責任外,也要求法務部所屬重啟調查。報告指出,漁業署不但不知道Supriyanto有兩份勞動契約,分別是「申請核准」用與「實際執行」兩個版本,後項契約還設有許多不合理勞動條件。

報告略指,同船漁工每月薪水分別是美金300元到400元,漁業署坐視漁工遭不當苛扣薪資,每月扣美金100元保證金,甚有漁工每月支領薪資僅美金50元;漁業署對仲介公司毫無監督把關、評鑑,事發後亦怠於執行查處及監督後續撫卹,均有違失;Supriyanto經同船漁工以手機所攝3段影片顯示他曾遭台籍幹部毆打,後來向船長反映身體不適,卻未獲得船長及時就近安排治療而延誤就醫,導致傷口感染、敗血性休克死亡。

屏東地檢署檢察官相驗時,因通譯人員聽不懂「中爪哇語」,忽略死者生前控訴遭人毆打與虐待,並且該檢察官未考量死者確實死亡原因與時間,及有無人員涉嫌業務過失致死罪、有無使人為奴隸等罪嫌,即將本案行政簽結。此案經監察院要求法務部所屬重啟調查,屏東地檢署已於今年5月7日重啟偵查庭。

境外聘僱漁工是根據《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主管機關是漁業署。林耀明表示,境外聘僱漁工的勞務契約不受勞基法保障,漁業署也沒有能力做好勞動檢查。統計魚獲資料及生物採樣,是漁業署工作項次之一,林耀明說,漁業署派觀察員登上遠洋漁船、出海執行公務,要能夠順利作業,需要跟船東保持密切關係,因此觀察員難以就漁工在海上的勞動狀況,去進行監督執法。

林耀明表示,境外聘僱漁工的勞動人權遭侵犯的問題嚴重,必須將境外聘僱漁工納入勞基法,這是保障權益的最直接方法;此外,政府必須提出一套有效的漁工申訴管道,特指漁船於海上作業期間的緊急申訴。這兩個面向先著手完成,他說會是比較快使境外聘僱漁工的勞動權益進入到基本水準。

記者會也建議政府主動簽署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所推動的漁撈工作公約(第188號公約)(Work in Fishing Convention – C188),並且國內法化,將可建立一套安全、健康和醫療照護標準,並且確保漁工受到僱用契約保障,而且所受的社會保障與其他勞工無異。

(相片提供/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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