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獵槍的背後

◎高有智(媒體工作者)

過去因為法令僵化,社會誤解,層層限制原住民族傳承狩獵文化。然而,最高法院日前對獵槍的一項重要判決,判定原住民族只要基於傳統習俗文化使用獵槍,不論改良的獵槍形式,皆無不法。這不僅保障原住民獵人的生命安全,也避免行政規範擴大限制狩獵文化。狩獵文化的真正意義,不在於獵槍工具是否改良,而是背後的部落規範與文化價值。

這項判決的爭議在於,原住民族獵槍是否可以從前膛槍改為後膛槍。事件主角是排灣族人蔡忠誠,他曾於2008年6月間,於工寮自製後膛式獵槍,檢察官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提起公訴,原本原住民狩獵用的自製獵槍已經除罪化,蔡忠誠因此在一、二審獲判無罪,但更一審卻引用1998年內政部警政署的函示,認為「自製獵槍」僅限於前膛槍,蔡自製的獵槍屬於後膛槍,不符規定等理由改判有罪。

根據偵辦此案檢察官的說法,保障傳統狩獵文化不能無限上綱,以現在科技進步,若不適當管制,自製獵槍達到可傷人的地步並非不可能,後膛槍具有強大殺傷力。然而,原住民族獵人都知道,內政部的規定太過嚴苛。傳統前膛槍容易受潮、膛炸,如果政府重視保障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內政部的僵化規定,反而讓原住民族社會不能與時並進,不能改良槍枝,美其名保障文化,莫非是置人民生命安全於不顧?

全案纏訟5年之久,最高法院合議庭最後認為,內政部對前膛槍與後膛槍的行政命令,逾越法律授權範圍,原住民只要基於傳統習俗文化使用獵槍,不管是前膛槍或後膛槍都不罰。

這是重要的判例,不僅讓蔡忠誠免罪,也避免過度干預原住民族的獵槍使用,保障多元文化。其實檢察官的過度擔憂,一如許多人對原住民狩獵文化的誤解,以為原住民族狩獵就是濫殺濫捕,管制獵槍才能管制原住民的「獵殺行為」。

筆者曾經採訪原住民族的「獵人」專題,台東的排灣族老獵人杜東龍說了一段話,原住民的狩獵行為和部落的儀式有關,過去必須受到傳統規範,獵物不是靠自己的技巧或獵槍獵取,而是上天賜予,「只想殺害生命的人,沒有資格上山,這樣是會得罪上天!」

各族狩獵文化是部落生活祭儀與文化的重要核心,涵蓋生態知識與動植物習性認知、取得獵物技術、社會制度與宇宙觀等信仰體系,形成豐富多元的文化。當前破敗的部落主體,存在許多危機,確實有可能讓資本主義的貪婪文化趁虛而入,利誘原住民獵捕野生動物;然而,政府該管制不是獵槍,而是管制不肖商人的非法交易,同時協助原住民族社會重建部落主體力量,建立自主規範,期待傳統獵人重返尊榮,不是蒙上「動物殺手」的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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