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嚴苛要件 婦女新知籲修法重定義贍養費

(相片提供/婦女新知基金會)

【林宜瑩採訪報導】在母親節前夕,婦女新知基金於11日召開記者會為離婚媽媽請命,就贍養費修法提出兩點主張、兩點呼籲:一、贍養費草案刪除「生活陷於困難」此一嚴格要件,完善弱勢配偶離婚後經濟保障。二、在贍養費草案中肯認照顧價值、彌補婚育損失,將要件修正為「夫妻之一方因結婚、懷胎、養育子女或從事家務勞動,於離婚時減損其就業能力,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

婦女新知基金希望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能夠盡速排審贍養費修法草案,並且希望行政院不要阻擋立委刪除「生活陷於困難」要件的主張,同時也呼籲立委能夠提出相關的修法草案並刪除「生活陷於困難」要件。

婦女新知副董事長洪惠芬指出,台灣女性進入婚姻後,懷孕生子很容易「被迫」或「選擇」退出勞動市場。洪惠芬以其研究問卷調查結果指出,離婚的特境申請者中,曾因結婚、生育等因素而離職的人占了近6成,持續工作只占3成多。洪惠芬提醒,女性因育兒中斷就業,不只會讓其在婚姻內陷入對伴侶的經濟依賴,一旦離婚,前夫若在情緒衝突下抽掉經濟支持,離婚婦女會立刻陷入貧窮。

台灣婦女展業協會秘書長林香如指出,單親婦女從事非典型工作有6成,這當中平均月收入低於基本工資占86%,除維持一般生活日常,還要育兒、陪伴孩子,兼職工作難以支應生活開銷,單親媽媽只能繼續忙碌於工作,甚至兼職好幾份工。她指出,離婚婦女協議扶養費,極少聽到能在平等關係中協議得到扶養費,而能獲得扶養費更是少數。

婦女新知副董事長郭怡青指出,現在《民法》第1057條贍養費規定,無過失一方在判決離婚且生活陷於困難,要向對方請求贍養費的條件相當嚴苛,郭怡青主張,贍養費應重新定義為:對婚姻當中因進入家庭、育兒而喪失經濟能力、勞動能力一方進行補償。

婦女新知董事長姜貞吟表示,婦女新知統整出司法實務上認定離婚當下「生活陷於困難」的標準,包含身分、年齡、自營生計能力、義務人財力(最高法院 19年上字第36號民事判例)。實際上,法院只要認定贍養請求人有工作能力,一律駁回請求,幾乎不會考慮請求人是否因離開職場太久,或為照顧小孩而事實上難以找到工作、有陷入貧窮的風險,因此婦女新知才會召開記者會,呼籲修法以保障單親家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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