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易姓狼師性騷案 台少盟共收16案

(相片提供/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邱國榮整理報導】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簡稱台少盟)揭發易姓狼師案週年,經過一年來的訪調,總共收計16案,其中一案已被台南市政府認定性騷擾成立,教育部青年署相關失職人員也被記過懲處。台少盟6月7日召開記者會時,理事長林月琴表示,案發至今,台少盟已與教育部合作,提供受害人法律諮詢、心理諮商、申訴舉發、訴訟支持等協助,希望邀請更多人重視兒少性騷擾議題,共同檢視性騷擾相關法律規範是否友善未成年人、保護兒少權益,後續台少盟將持續與各兒少單位合作追蹤、協助案件相關受害者。

民進黨籍立委吳玉琴表示,性別暴力可能對任何人造成傷害,不限於女性。在父權主義社會中,人們可能未察覺到自己的行為造成他人不悅,傷害受害者的自尊。因此,需要關懷並支援受害者,並讓加害者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後果。「#MeToo」運動主張用同理心去賦權,今日台灣社會因受到電視劇《人選之人——造浪者》的啟發,使得曾經遭受侵犯的人紛紛鼓起勇氣,出面指控那些曾經傷害他們的人,這便是「用同理心去賦權」的實例。

吳玉琴指出,第一起案件注定要發生在民主進步黨,因為民進黨一直存在大鳴大放、有話直說的傳統,相信每個人都有說話權利,並捍衛彼此權利,「當一個民進黨人不說話,這不表示他沒有話要說,只是還沒準備好,該說的總會說的,該做的總會做的。」在易先生的案子中,幸好有台少盟勇於揭發與協助,讓受害者得到了支持和認同。她期待台灣社會在這些事件的推動下,性別意識能夠提升,走出新的篇章。

立法院兒少權利促進會會長、立委王婉諭表示,去年易先生才遭到多名兒少控訴,利用長期擔任兒少課程講師身分,親近未成年學生,甚至有學員檢舉後,疑似遭台南市政府外洩個資,隔天被嫌疑人要求撤案。她質疑,台南市政府至今未說明清楚檢舉人遭到施壓的原因,也未檢討台南市性騷擾申訴機制為何淪為權勢性暴力、包庇惡勢力的幫凶,如此一來,嫌疑人只要擔任具一定公權力的職位,便不免使人懷疑嫌疑人會否利用人脈與話語權,使申訴救濟管道難以運作。

王婉諭進一步表示,權勢性暴力之所以層出不窮,就是因為加害人可以利用權力、話語權、資訊落差,以權威角色博取受害人的信任或放鬆戒心,讓受害人在性暴力事件發生當下產生混亂、自我懷疑、自責、無助等情緒,因而延遲求助時機。掌握任事用人權力的政府機關、公司行號,必須有能力主動察覺權勢性騷擾,或者建立暢通的性平事件調查程序,確保被害人能夠受到公平對待。

人本教育基金會主任秘書陳志遠表示,關於台南市林姓議員任用易俊宏擔任助理的這件事情,帶來的提醒是,所有人都需要意識到自己的位置與角色有什麼責任,不能只考慮自己的利益與觀點。尤其與性暴力有關的事上,需要思考他人的感受,尤其是受害者的感受。以這個事件來說,林姓議員的利益與觀點就是在有限預算內聘請有法案論述能力及行政經驗的人,需求本身當然沒有錯,但她沒有意識到她的聲量與影響力。易先生被議員任用,受害者會不會覺得沮喪憤怒?會不會感到自己的控訴被否定?是林議員僱用易先生時應該要思考的事情。

林月琴表示,去年召開記者會時台少盟收列八案,到了今年已收列16案,這些案件發生的時間主要集中在2015至2022年,幾乎每年都有人遭受騷擾,地點涵蓋台灣各地的高中、大學校園活動、地方政府講座及教育部青年署的兒童和青少年培訓等場合。由於易先生經常受邀參與政府單位舉辦的活動,與未成年人接觸頻繁,多年來騷擾行為始終未被妥善監管和察覺。

經過一年來奔波,台南市政府已正式函文台少盟,調查確認易先生的行為符合性騷擾的定義,但據悉此人仍向市府提出訴願中。此外,另一起案件因情節嚴重,由地檢署提起公訴,已進入刑事訴訟程序。此案經教育部後續調查,邀請易先生擔任講師的青年發展署相關人員疏失屬實,在今年初正式核定懲處,包括署長記過一次,副署長、主任秘書、時任公共參與組組長及時任社會參與科科長等人,皆有申誡一次到兩次不等的處分。

林月琴指出,當初漠視性騷擾事件而遭申誡的黃姓科長,現已高升新竹市社會處處長。加害者易先生離開南市府後,不僅轉任民進黨台南市林姓議員助理,也在台南市李姓議員辦公室任職過,至今仍在社群公開表示自己只是「輕浮的言語動作及模糊的尺度邊界」,令人疑惑為何他能順利迅速復出政壇?而且失職的科長還能夠升任高官,掌握關乎社會福利的關鍵崗位?根據衛福部2021年統計,近六成的性侵受害者在18歲以下,而台少盟收到的16名個案,實在難以依循現行法規追究加害者的責任,背後卻是一群未成年時期受害的受害者們。甚至加害者多年來不斷犯案的原因之一,可能即利用未成年人不清楚性騷擾界線而得逞,當他們成年後意識到自己當初被性騷擾,卻早已超過能提起申訴的時效。

為避免性侵受害者提出民事損害賠償,卻因案件年代久遠而超過請求權時效,台少盟提出,仿照德國及法國規定,把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改為從未成年人成年後開始計算。德國延長消滅時效期間為30年,法國民法則規定時效為20年。此外,我國性騷擾相關法規的時效規定,應對未成年人特別規定,包含《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民法》197條,應增訂「未成年人但書」,表明當受害者為未成年人時,時效自成年後起算。

台少盟認為,目前的制度對未成年性騷擾受害者仍相當不友善,呼籲政府加強公務人員的性別平等教育、提高對性騷擾問題的重視、盤點性騷擾相關法律規範是否友善未成年人。希望透過揭露這些案件,引起社會關注兒少權益,並推動相應的法律和制度改革,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尊嚴。

(相片提供/勵馨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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