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lul專題報導】台灣社會近期「#MeToo」風波再起,除了讓民眾思考人與人的互動邊際、理解受害者的心聲以外,也開始討論性騷擾相關法條知識與應;而教會方面,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也於2018年由第62屆總委會頒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法規委員會主委劉立仁牧師受訪時指出,此辦法是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一項來制定,特別在處理教會內部事件時,就會需要此辦法作為相關申訴及懲戒依據;不管是申訴流程、申述單位集合等都有明確在辦法中記錄下來。然當受害者要申訴時,可能會因為對法條或流程不熟悉而遇到種種挑戰。

所以在辦法第二條中指出,不同的組織有對應不同的處理單位,總會機構由總會性別公義委員會處理,在各中會/族群區會的機構與教會,就是由中會/族群區會性別公義部處理;即便沒有性別公義部,主責窗口就是中會/族群區會的常置委員會(中委會)。

(攝影/Dalul)

劉立仁建議各中會/族群區會,除了建立處理性騷擾案件的明確窗口以提供受害協助外,也能夠落實辦法中第五、第六條作為主要單位的職責,在平常針對申訴辦法、性別議題等有相關教育、宣導與提倡,讓會友能理解並在有需要時知道如何運用。

他指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所訂定的辦法包含相關懲戒,第20條中就寫明「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本會應視情節輕重,對受僱之行為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調職、降職、減薪、懲戒或其他處理,對所屬人員執行戒規或為其他處理」,然而如果涉及刑事責任時,也會協助申報人進行相關告訴與告發。

他也最後談到,此部辦法制定的時間為2018年,然而在那之後,台灣於2020年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教會針對新法就沒有相對應的跟進;在性別平權已是普世價值,且國家法律越來越重視的狀況下,教會法規也應與時俱進。

例如曾有同工反應《牧師傳道師休假及請假條例》有育嬰假、卻沒有產假規定;儘管教會與一般工作環境不同,當中會造成許多的挑戰,但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秉持上帝公義的角度,對於法規訂定應該以更嚴謹態度來整全思考,「國家法律可能只是最低標準,該如何在這種標準下持續變革,以及修訂我們自身相關的法規,都是台灣長老教會需要思考及行動的面向。」


封面圖片提供|Freepik_biancoblue

廣告/聖經充滿我-經文填充本

我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