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國榮專題報導】台灣首位研究「基督教性暴力事件處理」的高雄師範大學性別教育研究所博士生郭宇欣,在七星中會性別公義部於6月3日舉辦的「教會性別事件防治講座」上指出,發生在教會的性騷擾事件類型與社會類似,大多屬於「機會型」,即恰好在有機可趁的時間點發生,例如在服事或閉眼禱告時碰觸姊妹的肩帶;而最常發生的地點是教會辦公室。

郭宇欣談到,教會裡的受害人在被性騷當下通常會感到困惑,但仍然繼續與加害者交談。原因是受害人考慮到社會文化因素,例如加害者可能是受害人父母的朋友;但這種考量其實對受害人相當不利,恐讓加害者反認為這些與性有關的行為受到歡迎。「因此在處理教會內發生的性騷擾事件時,我們應該從『權勢性騷擾』的角度加以認識並做出回應。」

郭宇欣表示,根據她研究的案例,受害人選擇避免衝突的另一個原因是「自我審查」,因為認為自己在教會內揭露被性騷擾經歷可能不被相信。在研究案例中,也有弟兄受到牧長或輔導侵犯,其中一位弟兄在退修會上受到嚴重性騷擾,但受害者認為反擊可能會導致行為人名譽掃地,因而選擇隱忍;這也是出於社會文化的考慮。

郭宇欣點出,性騷擾往往利用「權勢」關係;有人解釋權勢是自然化的「男性本色」,然而這樣的觀點會導致對加害者寬容、對受害者譴責,產生「明知男性本色,所以女性就不應該穿得少的」等論調。

(攝影/邱國榮)

另一種觀點是「厭女」觀念,認為女性是男性的附屬品、是男性的財產,因此會談論「貞操」。在這種貞操觀念下,如果女性遭受性騷擾,就被視為女性自身行為不檢,進而對受害者進行譴責,導致受害者擔心自己聲譽而忍氣吞聲,甚至隱瞞自己的身分。

第三種觀點是教會將性騷擾問題「屬靈化」,認為基督徒應該愛神和愛人,將性騷擾歸因於長時間不讀聖經,導致對神的愛減退、容易受到罪惡誘惑;對受害者表達要維護教會聲譽、要饒恕加害者,否則就沒有屬靈的信仰、需離開教會。在郭宇欣接觸的案例中,受害者通常選擇離開教會,而加害者則得到保護。

郭宇欣說明,教會內的性騷擾問題通常涉及到上述三種情節交織,然當今社會對待性騷擾採取「權力化」的解釋。性別平等意味著個人對自身身體擁有自主權力,因此性騷擾被解釋為暴力問題;社會應對性騷擾的方法是賦予權力、資源給較弱的一方,因此制定《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教育平等法》和《性騷擾防治法》。

郭宇欣進一步表示,當受害者向媒體揭露或告上法庭,對於教會與機構來說這是「結果」,不過若轉換問題角度,探討「為何教會對性騷擾容忍度高,以至於受害者必須尋求外部支援?」及「為何教會對衛道人士友善,卻對受害者不利?」就不只是處理問題後端,而是能進入前端、也就是從機構觀點看權力運作,所謂的機構觀點是指「不透明的決策體系和對性暴力容忍的環境」。

郭宇欣期望教會能成為一個歡迎受害者舉報的環境,也期待有一天教會都能建立起性騷擾防治制度與正確教育;當有受害者舉手尋求幫助時,大家都會認同這是必須提出申訴的事。


封面圖片提供|Freepik_biancoblue

廣告/聖經充滿我-經文填充本

我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