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國榮專題報導】「當事人感受到敵意或冒犯之情境」這是《性騷擾防治法》在定義性騷擾的其中一項,但在實務上會如何去斟酌申訴內容,然後判定性騷擾成立?台北中會雙和教會會友、勵馨基金會新北分事務所主任洪雅莉曾任台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她在受訪時指出處理性騷擾申訴時,重要的是考慮當事人的感受以及事件發生的情境。她強調,在調查流程中,一定會訪問當事人,瞭解事情來龍去脈和當下感受。

性騷擾事件有兩個關鍵點,分別是「整理事件經過」和「探究當事人感受」。洪雅莉提到,若有錄影存在尤為理想,若能取得錄影紀錄,可以觀察兩人的互動及行為,以瞭解當時情況;而當事人感受非常重要,包括事件發生時當事人的心理狀態和意識清晰程度;此外,當事人是否在事件發生後與他人訴說也是重要的佐證,訴說內容包括事發時間、行為人的言語與動作等。

(相片提供/洪雅莉)

不過洪雅莉強調,性騷擾成立並不僅僅依賴於當事人的感受,還需要觀察當下情境,這仰賴關注互動脈絡,即當事人和行為人在何種情況下接觸、發生了什麼事情。她指出,性騷擾並非僅限於觸碰性器官,只要碰觸行為讓對方感到不舒服,並涉及行為人的性慾或對被害人的性歧視,都可被認定為性騷擾。

她說明,行為人聲稱自己並未碰觸當事人的性器官,但由於不合理的碰觸、黃色笑話或圖文內容等,或是有些人可能只是輕輕拍打他人的肩膀或帶有性含意的眼神,但這些行為觸發跟性有關的,同樣被認定為性騷擾。因此,性騷擾的認定並非只侷限於實際碰觸性器官,而是涵蓋了一切與性相關的行為或歧視。

洪雅莉進一步指出,情境分析與當事人感受是性騷擾認定的兩個關鍵因素,彼此相輔相成;單憑當事人的感受或僅看情境均無法全面判斷性騷擾是否發生。她以公共場合的情境為例,行為人明明可以走其他路線,但故意靠近被害人並碰觸,會屬於不合理性的行為,可被視為性騷擾。

洪雅莉談到在職場中的「權力關係」也是性騷擾認定中的重要因素。在職場中,權力不對等的關係可能讓受害人感到無法反對行為人的言語、行為,因此這種權力關係直接影響互動性質,讓受害人不敢發聲或提出抗議。

洪雅莉坦言,性騷擾的調查取證可能會有困難,特別是在車內發生等無法直接取證的情況下。然而,當事人在事件發生後與他人討論、使用通訊軟體與朋友訴說的對話記錄,都可以作為佐證,為調查提供重要的線索。而調查小組在進行調查時會盡可能建構一個合理的被害人環境,針對事件的情境進行評估;她點出大多數人並不會有性騷擾的行為,但當行為人的行為具有性騷擾的特徵時,可以推斷其行為的不合理性。

洪雅莉也提到性騷擾與刑事案件不同,性騷擾是被視為行政裁罰,除非情況嚴重到強制猥褻的程度,才會走向刑事處理流程。因此,在認定性騷擾時,並非採取刑事案件的無罪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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