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與學者談離婚法律 探討婚姻本質

(攝影/林婉婷)

【林婉婷高雄報導】「離婚相關法律保障了誰?又可能忽略了誰?」在婚外情除罪化後,「112年憲判字第四號」更鬆綁「唯一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規定,這將為婚姻、親子、家庭關係帶來什麼影響?7月11日上午,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主辦、樹德科技大學應用社會學院協辦一場相關講座,邀請律師與學者解說「112年憲判字第四號」,病探討婚姻自由、婚姻本質、保障婚姻弱勢方與未成年子女權益等議題。

該場講座由高雄婦女新知常務理事吳惠玲律師擔任主持人,「112年憲判字第四號」判決聲請人代理人陳柏諭律師、高雄婦女新知監事林夙慧律師、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郭書琴、中山大學社會學系教授陳美華擔任主講人。吳惠玲以「離婚自由」作為引言,而陳柏諭接續簡介,「112年憲判字第四號」內容。

(攝影/林婉婷)

在台灣法律中,離婚分「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裁判離婚分為有責主義的「列舉事由」和破綻主義的「概括事由」。前者包含外遇、家暴;後者則舉凡生活習慣不合等難以維持婚姻的事由,並設有但書:「唯一有責方不得訴請離婚」,但也造成離婚雙方互相指責、甚至為蒐證侵犯對方隱私,最後無法成為合作式父母以共同維護未成年子女權益等問題。

「112年憲判字第四號」指出,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的規定,原則與《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尚無違背,不過「一律不許」在某些個案情境裡或許過於苛刻,相關機關應自憲法法庭判決宣示日起兩年內依判決意旨妥適修正。

陳柏諭談到,這次判決確立婚姻自由包含「離婚自由」,人民不因為婚姻而失去人格、尊嚴與自主權利;憲法法庭也建議參考國外制度設立「苛刻條款」,例如離婚若將有損未成年子女利益或將造成拒絕離婚方嚴苛處境則可駁回,並提及應明文規定合理調整財產分配比例、瞻養費、子女扶養費、離婚損害賠償等配套。

(攝影/林婉婷)

不過在陳柏諭的觀點裡,「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不僅違反平等原則、違反比例原則,且在實務上不會有個案是「唯一有責」,哪怕配偶婚外情,另一方也可能因為「沒有積極挽回」而被認為「有責」。又誠如現況常見,離婚雙方為舉證互相指責,無助於成為合作式父母,自然無法迴避對未成年子女權益的傷害。

林夙慧也在分享時進一步提到「唯一有責」的實務認定困難,例如曾經有妻子提告婚外情的丈夫盜刷信用卡,被法院認定「無意挽回婚姻」而視為「有責」。她亦提醒眾人慎重思考「婚姻」的意義,盼望社會真正落實情感教育,「婚姻是動態的,沒有必然的幸福快樂。」而生育或收養子女更要有溝通與規劃。

郭書琴說明,「婚姻」一方面關乎於制度性保障,包含是配偶扶養義務、醫療行為互相代理、財產互相繼承,更遑論職場上的休假、勞務分配等;但一方面,婚姻與生育也常常被作為修補親密關係破綻的手段,戀愛平淡就結婚、婚姻平淡就生育;因為基礎脆弱而需要法律介入婚姻的締結與終止。

她認為親密關係可比照預立醫療決定採「契約論」進行,並隨著經濟、生育等情況調整、更動;若是重組家庭,婚姻契約更可以擴大為「家庭契約」;事實上,香港與新加坡的「離婚前子女照顧計畫」也是一種契約。契約看似講求理智、挑戰浪漫,「但能走過這些才是真愛。」

(攝影/林婉婷)

陳美華則提到,從大法官的判決可以看出其優先保障無責方,具有道德與家庭主義色彩,且透露出未成年子女權益是「有父母勝過父母離婚」的意味。但根據社會學家陳婉琪在2014年發表之論文,當中重新評估父母離婚對孩子的負面影響,呈現父母情感不佳確實會讓子女心理健康不佳,但父母離婚後,子女負面心理狀態減少;反之父母勉強維持婚姻,子女則持續處於高焦慮狀態。她自己在教學現場的觀察也是如此。

陳美華點出,當代親密關係的樣態更多元、也面對更多婚姻與家庭課題;她也認同認「婚姻契約」觀點,因為深入且細緻的協商,舉凡經濟分配、生活習慣、寵物照顧到性生活,或都更有助於找到共同生活默契並經營親密關係。她也強調不要否認親密關係裡的「物質性」,韓國就有研究指出當丈夫願意照顧外籍配偶的原生家庭,這被視為愛的展現。

問答時間,有同為律師的與會者提到,基督宗教信仰者似乎更可能執著於一段有名無實的關係,而要走出品質不佳的婚姻需要時間與支持,無法單獨從法律角度來勸說。另身為社會學研究者的與會者認同「完全無責」的困難,任何舉動、情緒都是「有責任的」,因為婚姻是同享權益也同擔責任,他也拋出反思:為「維持婚姻」而追究對方罪狀、想要證明對方責任更重,這樣是否真的有助於維持婚姻?另有其他與會者分享自身家庭與親密關係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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