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中會性騷擾防治訓練 強調尊重意願

(相片提供/台北中會性別公義部)

【林宜瑩採訪報導】台北中會性別公義部8月5日在蘆洲教會舉辦「性騷擾防治實務訓練」,邀請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許致維、律師林懿君夫婦前來演講;許致維直言,性騷擾的關鍵在於被害人的意願,若雙方都願意,則不構成性騷擾;但只要有「你情我不願」的情況,就可能構成性騷擾成立的要件,目前台灣有《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和《性別平等教育法》,在教會裡的性騷,較符合前兩項法律規範。

(相片提供/台北中會性別公義部)
(相片提供/台北中會性別公義部)

許致維指出,就算是在稱讚對方的美貌,或是有性別歧視、性意味等暗示性話語,讓對方感到人格尊嚴、人身自由遭侵犯或干擾,或雇主以其權勢對受雇者有以性要求為交換條件,影響其工作表現等,都觸犯性騷相關法律。他直言,其實這些都是在預防個人的性衝動、性需求去侵害非自願他人的規範。

許致維表示,性騷擾的受害者不是只有女性,也有男性受到性騷擾,包括摸頭髮、摸臉、用手拍點對方背部、拍照時搭肩膀、摟腰、握手故意緊握不放、摳手心、踩鞋子、假借打招呼親吻手、臉頰、甚至碰觸胸部、生殖器等行為;只要這些言行舉止出自色情目的,讓接收者感到害怕、冒犯或有敵意,都有可能構成性騷擾。他進一步解釋,觸犯性騷擾法律將會面臨行政罰(罰鍰)與刑事罰(屬告訴乃論,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等相關規定。

(相片提供/台北中會性別公義部)

第72屆台北中會「性騷擾申訴委員會」主委林懿君則說明,長老教會對性騷擾申訴、救濟管道及相關規範;她坦言,很多性騷受害者因顧慮教會牧者聲譽都先選擇私下調解、告誡,實在感受不到加害者的悔改、道歉誠意時,才會依據2018年1月16日制訂的《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走性騷申訴、救濟管道。

台北中會性別公義部部長黃明中直言,言語性騷擾常見在日常生活中,更糟的是動手動腳的性騷擾,在這近兩個月的#MeToo運動,大家也看到許多名人性騷的揭露,甚至有人已進入司法訴訟程序,這實在值得大家來省思、探討,若遭遇性騷或跟騷,在法律層面的規範要如何保全證據,才能真正保護自己的權益。

(相片提供/台北中會性別公義部)

總會性別公義幹事連嫦美也全程參與「性騷擾防治實務訓練」。該研討會有錄影如下。

廣告/手到心至抄寫本-箴言

我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