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頻道】修復式正義(下):一場共議同行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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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本文是《台灣教會公報》3733、3734期探索頻道〈重寫《蛾摩拉之書》〉的延伸討論。〈重寫《蛾摩拉之書》〉中,探討了教會面對性侵害醜聞所引發的反思和體制革新。本文將參考德國與北美地區的案例,著重討論教會在面對醜聞後,如何透過修復式正義的理念和做法,來回應受害者的需要,以達成真正的和解與復原。

◎陳文珊(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學院榮譽副研究員)

古典與現代的原諒見解

這裡不可避免會涉及實踐與信仰上的詮釋學循環。修復式正義做法的修正,應當反應在對修復式正義的神學建構上。道德神學教授庫恩霍文(Jesse Couenhoven)提出了令人耳目一新的嘗試,他對原諒的理解,是受文化處境影響的,跟基督教文化相異,在希臘羅馬文化中,原諒並不被視為一種德性。

庫恩霍文根據美國哲學家格里斯沃爾德(Charles Griswold)的分析指出,希臘羅馬文化雖然在某些情況下會容許免除個人責任,例如無心之過所造成的傷害,但他們不鼓勵原諒故意為惡的人。因為在當時的價值觀裡,道德高尚的人不該受到道德低下者的傷害。這個想法對現代人來說難以理解,但可以在柏拉圖的著作《申辯》(Apology)中看到。文中寫道:「梅列圖斯(Meletus)和安尼圖斯(Anytus)都無法傷害我……因為我不認為,更好的人被更惡者傷害,是被允許的。」

現代對原諒的理解,則假設傷害是可能發生的。原因在於,古典哲學缺乏人人生而平等的觀念。他們不認為奴隸制度會損害社會關係,也不介意傷害的發生。這種對傷害的漠視,跟現今視原諒為處理罪惡的方法截然不同。

形上學原諒,以上帝為榜樣

庫恩霍文據此反對用法律或心理學的角度來理解原諒。他直接批評,把原諒等同於放棄報復的見解,是對原諒的誤解。在他看來,原諒作為一種道德概念,其核心在於關注他人,而不是出於自利考量。因此,放棄報復只是次要的,或者是第二序的。有時人們為省事放棄報復,但這並不等同於原諒。當加害者已死而受害者無法報復時,受害者仍可以選擇原諒。原諒的重點在於移除怨恨、建立信任,而不是報復。庫恩霍文認為,用法律或心理學的觀點很難正確理解原諒的本質。

至於用心理學的角度切入的,庫恩霍文會主張原諒是指受害者放棄應報的情緒感受,諸如忿怒、仇恨、憎惡等,乃至放棄在人際關係的層面上報復加害者。他認為,這種界定原諒的方式是非常負面的,是受害者為了自己的心理健康選擇無視傷害。根本上是把原諒當作工具,而非某種具有內在道德價值的德性。原諒,不應該只是受害者與自己的關係,應該有更為積極的內涵。無視,或許可以幫助受害者持續和加害者互動,但這樣的互動卻無助於將關係導正。

據庫恩霍文分析,上述二種從法律或心理學角度對於原諒的理解,受限於單面向思維,只從受害者的角度來看問題,而忽略了加害者也渴求原諒。詩篇51篇7節說:「求祢用牛膝草潔淨我,我就乾淨;求祢洗滌我,我就比雪更白。」這不是請求上帝不要發怒降罰,而是祈求上主讓他免於犯罪。祈求免於犯罪的渴望,是同樣值得討論,有關於原諒的面向。

庫恩霍文用安哥拉和莫三比克內戰時期被迫參戰的童兵,作為例證,來說明加害方所理解的原諒。這些童兵返鄉後,必須經歷某種潔淨儀式以洗刷戰爭罪孽。儀式過程是,先帶童兵進入用草搭成的小屋,脫下軍裝,然後村民放火燒掉小屋和衣服,成年親人會將孩子從火場救出。接著,讓孩子抽些藥菸,用水徹底沐浴。最後,讓孩子喝下藥湯以增強力量,保護他們免於罪懲。經此潔淨儀式後,這些曾參與殺戮的孩童才能重新獲得社群的接納與原諒。這份原諒是加害社群付出代價所取得的「禮物」,給予孩童新的身分。這說明為何在這種文化脈絡裡,加害者渴望獲得原諒,他們理解原諒是需要付出代價。

這種身分的贖回與潔淨,庫恩霍文稱之為「形上學的原諒」(metaphysical forgiveness),與神學家奧古斯丁對原諒的理解相合,是以上帝的原諒作為典範來理解的。原諒,意謂著克勝罪惡,罪人得到洗清,從罪惡的致死之疾中得到醫治。上帝原諒罪人,不是出於自救的動機,而是要喚起加害者悔改,因此,原諒永遠都是社會性的作為,是以他者為導向的。

原諒的末世論詮釋

簡而言之,基督徒之所以強調原諒,是因為它被視為基督教重要的德性,是出於上帝愛的激勵,使罪人能夠悔改歸正,進而修復被破壞社群關係。原諒不是一個人的「應得」,更不是能「賺取」的,它只能是一份「禮物」,也因為這樣,人不可能自證為義。用歐文(Susan J. Owen)的話來說:「典型的原諒得是出於受害者的盼望,而不是對加害者業已悔改的反應。」

由於在基督信仰中,除罪跟洗禮相關,罪人藉著與基督同死同復活,取得了新的身分,以及與罪惡隔絕的新生命,庫恩霍文進一步提出了原諒的末世論詮釋,「原諒不是某種剎那間完成的事情!它是承諾,是宣告,但因為與基督聯合既是當前的實在,更是末世論的事件,原諒永遠在過程中,只有到了天國才能完全實現。」

人固然與上帝不同,同時具有加害者與受害者的身分,人的原諒只能是仿效上帝的作為。人只有超越受害者的單一視野,為了讓加害者能夠悔罪,得到道德上的好處,才能進入上帝應許的生命更新。也因為如此,在基督宗教,人際間的原諒是沒有相對應權利的特殊義務,是我們每個人虧欠上帝的、理應交付他人的「禮物」!這份「禮物」要求我們要協助他人脫離罪惡的挾制,但這意謂著我們必須先令作惡者對罪惡負起責任。

庫恩霍文承認,「形上學的原諒」仍舊需要更多神學的詮釋與建構,去說明原諒究竟如何可以克服罪惡,又或,這是否是合理的期望?或許,當我們能夠全面落實「共議同行」的修復式正義的實踐及神學反思後,便能夠進入到「形上學的原諒」的下一個階段,回答這些問題。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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