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聲援 要港府釋放政治犯

2014年9月26日,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和學民思潮發起衝入公民廣場,揭開雨傘革命序幕,突圍抗議現場群眾高掛「希望在於人民,改變始於抗爭」標語。 photo credit: wikipedia

【曾菀妤編譯】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學聯前常委羅冠聰以及前秘書長周永康,因2014年衝擊公民廣場案,8月17日遭上訴庭改判即刻監禁6至8個月,引起國際關注。為聲援學運領袖黃之鋒等3人,以及反新界東北發展案爭取公義的13名社運人士,近2千名香港民眾8月20下午上街遊行聲援,要求政府「釋放所有政治犯」。

2014年9月26日,學生領袖黃之鋒、羅冠聰等人因反對梁振英政改、爭取香港真普選的示威群眾,發動了重奪「公民廣場」行動,占領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總部東翼入口的「公民廣場」,為長達79日的雨傘革命揭開序幕。事後,香港律政司認為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擾亂社會秩序」,以「非法集結」起訴黃之鋒、羅冠聰;「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起訴周永康。

2016年,案件於原訟法庭審結,黃之鋒、羅冠聰當時分別被判80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周永康則被判入獄3週、緩刑一年。在此期間,黃之鋒及羅冠聰已完成社會服務,但香港律政司認為刑度過輕,直指黃等3人近乎煽起「群眾暴動」,執意上訴,要求原審裁判官覆核刑期。

8月17日,上訴庭以「重奪公民廣場」的「奪」字有暴力意思,儘管3人沒有直接使用暴力,但行動前明知將必然衍生暴力,導致公民廣場的保安受傷,裁定黃之鋒由社會服務令改判監禁6個月,周永康從緩刑改判監禁7個月,羅冠聰從社會服務令改判監禁7個月。而此次的判決結果,也將影響未來3人投入政治工作。根據香港《立法會條例》,候選人如被定罪,並被判處為期超過3個月而又不得選擇以罰款代替的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5年內都無資格參選立法會;區議會選舉也有類似規定。

由於,本案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法官潘兆初及彭偉昌,才在14日就另一宗「新界東北案」,判處13名被告分別監禁8至13個月。此次黃之鋒等人再度遭更改判決,再度引發香港民主人士不滿,譴責政府濫用司法程序,打壓異己,認為判決結果傷害香港的國際形象,憤而走上街頭抗議。(資料來源:B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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