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首場數位人權研討會 籲建立制度保障

(攝影/林宜瑩)

【林宜瑩台北報導】最近網路霸凌、性私密影像散佈、深度偽造(Deepfake)、數位性暴力等案件頻傳,國家人權委員會與數位金融交易暨資料保護協會合作,在1月20日舉辦「何謂數位人權?數位暴力對人權侵害的防範」數位人權研討會;監察院長、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委陳菊致詞時直言,當台灣國人在享受科技所帶來的便利之餘,期望能建立完善機制來遏止侵害人權的不法行為,讓民眾在數位環境中可以更安心、更放心;隨即舉行啟動儀式,盼望落實網路性別平權、資安與網路暴力的防護機制。

(攝影/林宜瑩)

在這場全台首度舉行的數位人權研討會上,國家人權委員會副主委高涌誠以「數位時代的人權思辨」為題指出,個人在使用數位網路仍需阻止政府監管,以避免言論自由等基本人權遭受侵害,現場也播放BCC記者在中國採訪監控系統影片,發現中國執政者透過監視系統,對生物特徵、人臉辨識進行數位通信內容監控與蒐集大數據,管控並侵害少數人的言論自由,並據此判以重刑。

高涌誠表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規定,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對此種侵權或破壞,人人有受法律保護之權利。台灣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9號也明定,個人縱於公共場域中,亦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而受法律所保護;聯合國大會68/167號決議「數位時代的隱私權」也揭示,對侵害公民隱私之數位監控行為,各國應採取措施制止。

金融監理與公司治理中心主任林志潔以「數位性暴力與性別平權」為題演講時表示,無論是未經同意散佈私密影像、網路性騷擾、網路性霸凌或是深度偽造(Deepfake)都是數位性暴力的態樣;美國紐澤西州在2003年便通過《隱私侵害法》;維吉尼亞州在2019年便將「深度偽造」加入在2014年制定的《色情報復法》中;日本也有《情色報復受害防治法》。

(攝影/林宜瑩)

林志潔說明,台灣現有法律僅能以《加重妨害秘密罪》《散布猥褻物品罪》《毀謗罪》等罰則過輕的刑法來遏止,在司法程序中對受害者保護措施不足,影片也無法及時下架;就算剛通過的《跟蹤騷擾防制法》,在數位騷擾要件的定義上也不明確。她認為有必要制定《數位暴力防制法》,修改「妨礙性自主罪章」的章名為「妨害性自主及性別暴力罪章」,對「深度偽造」行為也應增列在「妨礙名譽罪章」中,並加重其相關罪責。

達文西個資暨高科技法律事務所所長葉奇鑫,則是說明何謂「一般個人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及歐盟如何以巨額裁罰違反GDPR的Amazon、WhatsApp等。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杜瑛秋以「終止數位時代性別暴力」為題談到,越來越多人習慣拍攝性愛私密影像,後續衍生散佈、性勒索等犯罪行為,受害的往往是被拍攝的女性;她除呼籲政府應重視、訂定《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法》,在性平/情感教育與預防宣導上也須再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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