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婉婷採訪報導】隨著科技發展與網路普及,「數位性暴力」也成為現代社會與政府必需正視的犯罪問題。雖然台灣在2022年提出包含《刑法》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等共4項相關修法,然面對複雜的案件,實務上仍可能有窒礙難行之處;為此,婦女救援基金會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在4月28日召開記者會,邀請立法委員范雲、王婉諭、吳玉琴和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等人與會並提出修法建議,希望政府能更完整保障被害人。
婦援會執行長杜瑛秋透過真實個案處境,講述雖然政府修法,但在執行上仍會遭遇挑戰,例如性私密影像被散佈到境外網站而難以追查到上傳者、國內網站則被要求出示警方公文才能下架等。她指出,數位性暴力是「循環」,當加害人取得被害人的性私密影像,用以威脅恐嚇、甚至直接散布,而民眾的轉發和騷擾則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因此重點在於即時下架影像和建構完整法律制度以保護被害人。
王婉諭則以實際案例說明,性私密影像遭散佈的案件不只是個案,背後可能涉及不法集團和產業鏈,強調有「專責」單位和人力調查案件的重要性,且性私密影像散佈和兒少性剝削事件中的持有者、上傳者、散播者和觀看者,都應該被納入法律檢視與有相應刑責;另她特別指出,不只是法規要與時俱進調整,如何「具體落實」也需要更細緻討論,例如「24小時內下架」的主責機關和機制運作。
吳玉琴則談到,近期4部相關修法仍有些不符合數位性暴力現況之處,例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較缺乏針對「即時下架影像」的明確規範,或《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保護令」形式和實際保護效力為何;她承諾委員們會仔細比對這4項修法是否有缺漏,也希望能夠在不失嚴謹的前提下使這4部修法於這個會期通過。范雲則進一步建議修法方向:應明定下架影像時限為24小時內;警方應積極協助下架及取回影像,針對境外網站案件提出國際司法互助;加強相關防治教育;應以被害人為主體,使其可直接向法院聲請保護命令。
盧映潔解說,針對《刑法》第28章「妨害秘密罪」行政院版本修法增訂「沒收」規定,但她直言這是行政程序後端、法院宣告沒收,沒有辦法即時回應被害人下架、取回影像的需求;而民間版本則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13條之1,在前端、即警察機關介入時就能要求交付影像,已經散佈則可要求加害人下架、刪除,包含國內與境外網站。
這場記者會也提供5項建議暨訴求,呼籲政府參考:
- 看見數位被害人需求,正視實務人員處理的困境。
- 被害人因相關案件報案,應有制度使警方命加害人交出影像,或確保於刑事程序法中即時之證據保全措施。
- 針對境外網站上無法透過我國強制處分下架之影像,應確保相關規範有機制得命加害人下架。
- 使用散佈性私密影像而為性暴力之加害人,應有機制命其接受認知輔導。
- 保護令內容應明確包含禁止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