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婉婷高雄報導】台灣人權促進會南部辦公室與地球公民基金會,於8月5日晚間合辦講座,以「我想在__集會遊行,為什麼不行?高雄市公共空間的集會遊行權」為題,從集會遊行權、言論自由權等角度切入,分享各自經歷與觀點。講座由主持台權會南辦法務楊紫婷主持,地公執行長李根政、台權會副秘書長王曦、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助理教授魏培軒與談,高雄市政府副秘書長王啟川代表公部門回應。

魏培軒首先回顧在2014年為響應太陽花運動、於日本京都大學發起集會遊行的經驗,過程中有許多考量,包含留學生身分如何舉辦活動?會中發言是否可能引起日本政府緊張?是否可能導致參與者不利?他藉經驗指出,一方面,集會遊行具有一定風險,另一方面,很多人害怕承擔言論責任,但集會遊行就是要承擔責任,面對公共的檢驗和批評。

(攝影/林婉婷)

「集會遊行需要勇氣去執行。」魏培軒直言,誰會發起集會遊行?就是那些忍無可忍,沒有辦法透過體制與程序發聲,且其意見無法輕易成為政治決策的少數群體,所以他們才需要冒著風險集會遊行,只為了捍衛自己的權益。為何要走上街頭,而不是躲在鍵盤和螢幕後面透過網路發聲?魏培軒坦言,網路很常有「萬人響應、一人到場」的情形,若沒有實際活動展現關注力度,很可能在討論風氣過後,問題仍舊沒有改變。

在現行法律中,「集會遊行權」讓人民可以發聲,但發聲地點、時間等受到政府管理,魏培軒形容,就像父母發零用錢給小孩,讓孩子按著自己的認為合理的用途花用。這看似合理,但也可能導致公民無法實踐集會遊行權益。

魏培軒強調,集會遊行的「地點」選擇,與抗爭訴求和效益都有影響。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日前判決「法蘭克福機場禁止舉辦集會遊行」的規定是違憲;因為法院認為政府要保障人們言論自由,對此產生的不便也應接受。魏培軒點出,並不是指所有場地都可以舉辦集會遊行,而是若政府認為該集會遊行會影響這些場地和場館本有功能,就應該列舉強而有力的證據。

「高雄市政府的標準是什麼?這是需要討論的。」李根政舉例:2011年、2013、2014、2015年,地公都曾在辦公室附近的道路舉辦反核遊行,但因為鄰近凹子底公園,被要求要拉封鎖線,以免人潮踩到公園的草地;2019年,想要在該公園椰林大道舉辦集會遊行屢遭拒絕,但幾個政黨都曾在同樣地點舉辦造勢晚會。

(攝影/林婉婷)

李根政在高雄的首場集會遊行,是1997年在高雄市文化中心圓環舉辦的「搶救教科文行動」,後來也曾在2012和2014年於文化中心廣場舉辦環境運動;但2017年在勞工公園辦集會遊行,需要付場地費才可以舉行;李根政質疑,為何公民運動的集會遊行要像商業活動般付費?

2021年,地公在光榮碼頭舉辦公投相關記者會,卻從原預定地不斷遭到驅趕,最後在外圍人行道召開記者會。2022年,在中鋼總部前發起快閃行動,雖然有恢復環境,但遭中鋼人員阻饒和揚言提告,最後也是到人行道辦記者會。發言最後,李根政提出公共空間的「公共性」消失問題,籲請政府單位好好思考。

(攝影/林婉婷)

王曦說明,根據《集會遊行法》,發起集會遊行單位必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而公民團體很可能在申請過程遭遇行政和法令層面的困難。2019年,台權會協助在台港人舉辦集會遊行,預定地點是高雄車站地下1樓廣場,於是先遞交申請給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一分局,另外又陸續聯繫高雄車站、高雄運務段和鐵路局,確認場地借用許可如何辦理,最後卻被告知因違反《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場地短期出借作業須知》的「政治性活動」規範而無法借用,因為沒有場地許可,警局也無法通過申請。

王曦又點出高雄土地和空間商業化,舉辦活動必須付費,導致公民團體和少數群體要發起集會遊行權困難、言論空間被限縮、「公共論壇」消失的問題。她呼籲,地方政府應立刻檢視地方自治法規中與集會遊行相關者,修改與《集會遊行法》抵觸之處。

王啟川說明,目前《集會遊行法》是許可制,所以要有主管機關、即地方警察單位許可;根據釋字第445號,警方主要針對公共秩序相關的地點、時間等管理。近5年間,全台灣有超過3萬件集會遊行申請,駁回率是0.3%,而高雄市近3年間僅1件;他認為這顯示政府是支持人民集會遊行權益的。

(攝影/林婉婷)

針對與會者們關心的「公共空間」問題,他指出,因為管理單位眾多,有些涉及中央機關,又空間設置有其原本目的,設有相關管理規則及辦法,對於短暫性的集會遊行,高雄市政府態度是「原則准許,例外禁止」,並有幾項考量原則:1.是否違背法令、2.是否違背風序良俗、3.是否違背行政中立、4.是否可能造成公共危險或破壞場域等;若沒有違反上述原則,多不會拒絕。

王啟川也補充,公共場地和場館是追求永續,故以商業化或法人化來維持營運經費和品質,但幾本上還是公共空間,活動申請也是向公部門主管機關申請。而租借空間的費用則是基於《規費法》相關規範。

在問答時間,有與會者進一步請教非營利的集會遊行活動卻被收取場地費用,政府如何看待這件事?王啟川認為有討論空間,而李根政則認為,目前公益活動收取費用與商業活動相同,這件事應該改善,否則以人民納稅建立和維持的公共空間,最終僅有付得起費用的團體才能使用。李根政以地公的案例詢問王啟川上述「原則」是否有一致標準,期待政府能夠檢視過去不盡合理和承諾未來改進。

魏培軒提醒,不應以人身安全和避免衝突為由禁止集會遊行,否則有心人士可以透過鬧場阻撓所有集會遊行;政府應許可集會遊行,且確實保障過程中的安全和秩序。王曦也認同不應該害怕衝突而放棄言論自由的機會和權利。

(攝影/林婉婷)

魏培軒亦談到,公共空間禁止集會遊行很常是以「空間有原本設立目的」為由,但事實上,台灣沒有任何空間是「集會遊行專用」,因此所有公共空間應該「都可以」提供給集會遊行使用。另執法者很常會以其立場與喜好,來裁量是否許可集會遊行,他相信法制雖然難以一朝一夕就改變,但執法態度可以有所調整,要有同樣標準,尊重所有價值才是人權,「這是現階段可以努力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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