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教協教產管理座談會 說明宗教團體不動產暫行條例

(攝影/林宜瑩)

【林宜瑩台北報導】為讓教會界明白《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內容,台灣教會合作協會(NCCT)邀請地政士廖國柱擔任講員,9月24日在七星中會濟南教會舉行「教會教產管理」座談分享會。廖國柱直言,很多教會還搞不清楚該暫行條例內容及目的,甚至不知道不動產從自然人轉移到宗教團體,是必須透過宗教財團(或社團)法人進行,且原住民保留地、國民住宅、農舍及符合《土地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的不得私有之土地,是不適用該暫行條例。

廖國柱解釋,該暫行條例實施目的,主要是為了解決過去宗教團體在購置或受贈不動產時,因尚未登記立案、法律規定該類不動產不得由宗教團體承受,或因無力負擔相關轉移稅賦等因素,只能將購置或受贈的不動產,以自然人(個人)名義登記,可是當自然人死亡後,繼承人往往與宗教團體產生私權糾紛,需耗費大量司法資源及社會成本來處理此類紛爭,才以暫行條例、有2年申請期限來解決。

(攝影/林宜瑩)

廖國柱表示,雖然該暫行條例將原住民保留地、國民住宅、農舍及符合《土地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的不得私有之土地排除在適用範圍,惟考量目前有部分宗教團體之教義有農耕需求,或因不諳法令等因素而購買或受贈耕地,並登記在自然人名下,為保障該類土地不被登記名義人任意處分,爰將耕地納入本條例之適用範圍。

他認為,該暫行條例最大難以突破的是,在土地糾紛當下要登記名義人或繼承人簽下同意書,可是,若是宗教團體能拿出契約書、公(認)證書或其他足資「認定」該不動產為宗教團體實質所有的文件或資料,因該暫行條例已賦予主管機關實質審查權,若主管機關依據個案情況審認,即使無登記名義人或繼承人的同意書,也可進行相關轉移,除非相關人認為宗教團體申請與事實不符提出異議主張權利,經主管機關實質審查後,若無其他補正或駁回事由,仍可辦理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之歸屬審認。

廖國柱提醒,《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施行日為2022年6月10日,因有2年期限規定,最晚必須在2024年6月9日提出申請,而該暫行條例實施期間為10年屆滿,也就是相關登記轉移作業,必須在2032年6月9日前完成,否則當該暫行條例失效後,相關管制權利的不動產登記會回復原本狀態,屆時宗教團體只能向司法機關向登記名義人起訴或申請調解。

廣告/手到心至抄寫本-箴言

我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