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工遭販毒集團利用 監院籲保障基本人權

監察院111年12月5日拜會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文化部主任羅福杰NOVRIZAL(右2)、勞工部主任伍妲Purwanti-Uta-Djara(左1)及政府官員(左2)。(相片提供/監察院)

【林宜瑩台北報導】監察院委員紀惠容調查「印尼籍船員及漁工遭販毒集團利用,運輸毒品至我國境內遭查獲」等情案,發現基層船員及漁工孤立無援,欠缺海上工作、生活完全自主之權利,相關執法機關對「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及處理機制未盡明確,第一線執法人員亦未充分了解基本人權保障相關政策措施,又外籍犯罪嫌疑人遭逮捕後,未落實通知駐我國使領館或代表機構,矯正機關也未引進通譯,告知監獄行刑法等相關規定,有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平等原則與《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告知原則。

因此,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通過調查報告,促請行政院督促內政部、勞動部、外交部、法務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等所屬機關,確實檢討改進,並加強對移工毒品危害宣導、檢舉及相關防制作為。

紀惠容表示,國際有關人口販運文書,如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2020年人口販運報告」已將使人犯罪列為人口販運樣態之一,發現全球以強迫犯罪的人口販運形式,約占人口販運全部樣態之6%;受害者被利用從事犯罪活動,從扒竊到吸毒、種植毒品或販毒。

她表示,歐盟「2011年預防和對抗人口販運及保護其受害者指令」,採用比2002年所提框架決定更廣泛的人口販運概念,包括其他形式的剝削,如剝削乞討、利用犯罪活動進行剝削,有關「販毒」也是一種屬於強迫勞動之人口販運樣態,而此類樣態構成,以犯嫌具有「剝削」目的,並透過施以強迫、利用脆弱處境等不法手段壓制被害人實施該犯罪行為。

紀惠容說,製造、運輸、販賣毒品之販毒集團,其背後存在龐大不法利益,且多為組織及跨國性犯罪,為維持其非法情事不被查獲,對於參與或知情者,若不配合是無退路可言,而不知情參與其中之基層船員及漁工,在語言不通情境下,即便有懷疑,亦是無處可逃離或求援,處境十分脆弱,他們被迫或被欺騙協助運輸毒品行為實「無期待可能性」。

因此她認為,依相關經驗法則,應為承辦案件的司法及警察人員具備常識,而未就船舶在外海、公海運輸毒品之犯罪行為及行為人分工結構性分析,認為在同一艘船舶工作人員均屬共犯,對我國多年來遵從兩公約,竭盡所能在保護人權之工作上,恐背道而馳。

監察委員紀惠容(右下)111年12月15日訪視台北監獄11位外籍受刑人,台北監獄敦請張仁愛先生(左下)通譯協助。(相片提供/監察院)

為了相關調查,紀惠容還遠赴高雄海星國際移工服務中心、台北監獄,訪視因涉毒案遭起訴拘留或入獄之外籍船員及漁工;因不通曉中文,並未了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證人保護法》相關規定,得因自白、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而減輕或免除其刑,故權責機關於查獲販毒集團利用船舶運輸毒品至我國境內時,應釐清案情,除依人口販運防制法進行「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程序」外,亦應明確(透過通譯)告知外籍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證人保護法有關規定,除獲法律恩典並節省司法資源。

紀惠容訪問受刑人也發現,外籍受刑人一體適用我國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刑法假釋等規定,爰監獄對外籍受刑人,入監時應使其確實知曉監獄行刑法等相關規定,尤其在外籍受刑人依監獄行刑法規定之獎懲、賠償、陳情、申訴及起訴,攸關其等權益甚鉅,再者,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刑法假釋等規定,攸關其等能否提前出監之權益更鉅。

因此,如何確實告知相關法規,是需要通譯協助,經查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有特約通譯之建置,而高等檢察署及矯正署均為法務部所屬機關,卻未充分運用通譯資源,使外籍受刑人確實知曉攸關其重大權益我國相關之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刑法假釋等法規定,法務部允應協助矯正署,研議引用高等檢察署已建置特約通譯,落實兩公約平等原則,才能保障其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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