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清法修訂 防不當棄置

【林家鴻整理報導】近年來,國內煉鋼廠產生的轉爐石、爐渣及焚化爐底渣等事業廢棄物,遭發現非法棄置的案例層出不窮,不但出現在農地、魚塭水源地,再生利用品也不符公共工程標準,被摻雜在建材中,嚴重影響環境與農地安全,但長期以來因《廢棄物清理法》對廢棄物的定義不清楚,導致不肖業者常冠上「產品」或可「再利用」之名,宣稱不適用罰則,甚至地方政府也幫忙背書,以規避高額罰款。立法院去年底三讀通過《廢清法》,堪稱該法42年來最重要的一次修法,明確定義廢棄物,盼終止惡性循環。

全國最大的焚化爐底渣再利用廠商映誠,去年以「焚化爐底渣資源化產品」為由向台中縣等6縣市詐取1億8000多萬處理費,實際上卻將未經處理的底渣傾倒在台南安南區多處魚塭,震驚全國。而爭議多時,迄今仍在訴訟中的高雄旗山區大林里的自來水水質保護區,則被台南社區大學調查發現一塊6公頃的農地,遭地主盜採砂石後,2013年又回填中鋼轉爐石10餘公尺深,藉由低價收購廢棄物賺取逾2億暴利,造成當地嚴重污染。

由於爐渣經適當處理後可用於道路工程或水泥原料,儘管此案的爐渣明顯不當棄置,業者仍辯稱經濟部和高雄市環保局認定為「產品」,不適用《廢清法》罰則,最後僅被市府以《區域計畫法》輕罰6萬元。

消息一出,反大林回填廢爐渣自救會、旗山尊懷文教基金會及當地居民控告高雄市府行政怠惰,涉嫌圖利廠商。高雄地院去年1月以《廢清法》重判業者萬大材料科技與建發營造公司業者4年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3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去年底,立法院通過《廢清法》修正案,對環團而言有如遲來的正義,對事業廢棄物祭出明確規範,未來只要事業產出物被環保署認定「已無市場經濟價值」,且有棄置或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或是違法貯存或利用,有棄置或污染環境之虞者,都是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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