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無遮欄】新聞媒體的自由與自律

Kolas Yotaka(行政院發言人)

以前當記者寫新聞,主管連形容詞都不讓我們寫。意謂:記者的主觀感受必須放在一邊,只能客觀呈現事實,記者不能意圖引導觀眾或讀者的喜怒哀樂,對某個新聞事件或某個新聞人物的解讀或好惡,必須由觀眾或讀者衡酌新聞事實後,自己去判斷。結果萬萬沒想到,現在我最常被問的問題竟然是:政府如何打「假新聞」?

我的回應通常都是:政府無法定義「假新聞」,因為我國政府尊重出版自由、言論自由、新聞自由,那是我們捍衛多年的堅持,我們選擇相信媒體會自律。真實且中立的新聞,是民主的基礎,但顯然我們受傷了。現在的政府,的確為惡意散播的不實資訊所苦,許多被包裝成「新聞」卻未經查證、加油添醋、惡意造假的資訊開始氾濫,有心的政治團體或境外勢力隨即高強度的重複轉貼傳播,政府各機關只能疲於奔命不斷澄清,而且不知道澄清之後,廣大的民眾是否理解了? 接受了?或者早就被謠言洗腦了?

依然,政府不會因此打壓出版自由、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只能不斷呼求媒體自律。如果這是一張自律清單,現在的「新聞」滿足了幾項?

1.如同任何新聞報導,新聞內容首重正確,越是攸關公共利益的重要議題,越需要嚴謹查證。儘可能報導第一手訊息,避免二手傳播,甚至捕風捉影、道聽塗說。所有重要資訊均應正確清楚標示資訊來源,不刻意曲解事實,若有錯誤,應立即更正。

2.調查報導採訪尤其應務求周延,力求報導面向之多元、公平與完整,避免依賴單一消息來源。資訊來源若出自具國際聲譽的單一新聞機構,報導時 應正確引述消息來源。

3.攸關公共利益的調查採訪中,若針對個人或組織提出嚴重指控,除審慎查證事實之外,應盡可能向被指控本人或關鍵人物求證,並以開放的態度,誠實、清楚告知所指控事實。調查者應清楚、完整地記錄求證過程,包括聯絡時間、對象、相關筆記或錄音等。

4.積極發揮媒體第四權的監督功能,確保行政資訊符合資訊公開的原則,但報導若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所界定的機密範圍,如軍事計畫、武器 系統或軍事行動;外國政府之國防、政治或經濟資訊;情報組織及其活動等,一旦取得相關機密,應及早提報部門主管同意並徵詢法務單位意見。

5.若報導事實為他人提供,應謹慎確認此文件或檔案的正確性與可信度。尤其是由網路所取得的資訊,應盡可能向相關人或組織直接查證。

6.除非攸關公共利益,不藉由單一匿名消息來源,貿然提出對個人或組織的指控;也不主動安排在現場訪問中播出片面指控。若有播出的必要,事先應提報部門主管同意。

7.審慎使用新聞資料畫面,以免誤導觀眾認知。例如,若是使用災難的資料影片而非現場畫面,應清楚標示並適度向觀眾說明。 (以上7點引自「公共電視節目製播準則」)

民主,是人民作主;而這個基礎就是客觀、真實、透明的公開資訊。查證、平衡,是新聞人基本的ABC,那是以前當記者時主管教我的,至今依然受用。如今這套公共電視的「節目製播準則」,已經成為珍稀媒體謹守的倫理守則。難道此情只能待追憶?

自由民主台灣,一起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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