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議題與聖經

溫克

性議題正前所未有地撕裂我們的教會。基督徒對同性戀的討論不只是表面上的問題,而是讓我們有一個很好的機會讓我們檢視自己如何理解聖經。

舉例來說,我們跟聖經同樣反對:亂倫、通姦、強暴、與動物性行為。

但是聖經譴責或不鼓勵的下列行為卻被部分人同意:在女性的經期中有性行為、獨身(某些經文)、與外族通婚(與非以色列人結婚)、言說性器官、裸體(在特定情況下)、自慰(有些基督徒仍然譴責)、生育控制(有些教派仍然禁止)。

聖經認為經血與精液是不潔淨的,可是現代大多數人並不這麼想。同樣的,某些聖經允許的行為是我們譴責或是不再施行的:性交易、一夫多妻、娶寡嫂(Levirate Marriage,利未婚)、與奴隸性行為、娶妾、把女人當作財產、早婚;舊約允許離婚,但是耶穌禁止。

上述聖經提到關於性的事情,看來只完全同意4項,但卻反對16項!我們可以確定今天沒有基督徒想恢復娶寡嫂制度。為什麼引用聖經反對同性性行為時,卻自由地放棄聖經中提到其他方面關於性的實踐?顯然,這是刻意選擇某些經文材料來運用。假如基督徒把自己放在舊的法律之下,就必須遵守每一則條例(加拉太書5章3節)。假如基督是法律的終結(羅馬書10章4節),基督徒就不再被法律控告,而是依據聖靈的新生命而活(羅馬書7章6節)。因此基督徒甚至不能把保羅的話當成新的法律。

所以,對我而言,聖經並沒有出現任何具有一致性的性倫理;反而在聖經中,呈現了超過1000年在性方面的多元歷史。很多事情是聖經禁止而我們卻同意的,也有很多事情是聖經同意而我們卻禁止的。聖經呈現的只有愛的倫理,而這個愛的倫理持續產生影響,不論那個國家、文化、時期中在性方面的主流想法是什麼。

沒有純粹的性倫理。因為性沒有辦法跟人的其他方面單獨分開,無法與文化分離。在沒有參照個人的生命、文化脈絡、特殊的處境與上帝的意志之下,沒有任何性行為是「倫理」的。

聖經的愛的倫理不是剝削、不是宰制;愛的倫理是負責、照顧與愛護。我們的道德任務,是在任何文化之下運用基督的愛的倫理。

「道」不是一本書,「道」成為了人──耶穌,祂在祂的處境中彰顯愛。所以,對於同志議題,我們應該跟同志站在一起,讓他們享有與一般人同樣的平等與自由。退一百步來想,與其讓同志議題撕裂我們,倒不如基督徒把目前的聲量降低95%,然後安安靜靜地做其他更重要的事情。比如怎麼疼惜同性戀鄰舍、怎樣建立新而獨立的國家,比如……。 (作者為教會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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