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婉婷高雄報導】為幫助社會大眾更認識《兒童權利公約》(UNCRC)及相關兒少權益,今年18歲的教育部青年諮詢委員林宗洧自行發起全台巡迴講座,談《兒童權利公約》、隱形兒少與兒童教養等議題,高雄場於9月6日晚間在三餘書店舉行;現場聽眾有社會局社工、家長、青年、學生等。

林宗洧首先邀請聽眾們自我介紹並說出「討厭的東西」,這是林宗洧在國小演講時很受孩子們歡迎的互動方式。林宗洧指出,每個人都有好惡,都可以表達他們的感受,而保證孩子們能夠表達並被傾聽,這就是《兒童權利公約》所保障的項目之一。很多時候孩子們在學校要舉手並被老師允許才能說話,但事實上,「表達自己」對孩子們是很重要的。在分享時,每個孩子展現各自的生命經驗,讓孩子能夠訴說並發揮自己,這就是一種「尊重」。

然而,有時候孩子們不願表達,外界又該如何了解他們呢?「隱形兒少」是指成長過程中因為某些原因被「噤聲」,不被允許、鼓勵、接納,導致他們久了不願意或沒有能力為自己發聲;需要注意的是,隱形兒少不只是被邊緣化的孩子,還包含很多是為了被團體接納,而故意犧牲自己發聲權利、選擇順應外界要求的孩子。

林宗洧現場也播放《海角上的兄妹》、《月光下的藍色男孩》和《爸媽死了,我卻不想哭》等電影預告片來談論孩子的成長困境。《海角上的兄妹》探討家庭失能後孩子的教育與生存需要,以及身心障礙者失去社會支持後無法維持工作權與生計能力;《月光下的藍色男孩》呈現有色人種、同性戀者在團體中遭遇歧視與霸凌,不敢「承認自己是誰」的痛苦,以及負面童年經驗如何形塑其成年生活;《爸媽死了,我卻不想哭》講述4個孩子看似平常,但因為各種因素影響使他們與父母疏遠,導致父母過世後卻不悲傷。以上故事所呈現的議題並不誇張,或多或少在現實中能看見相似的案例,因此需要建立相對的關懷系統、輔導機制與社會安全網。

(攝影/林婉婷)

《兒童權利公約》是聯合國於1989年11月20日通過之公約。不只是政治人物要知道《兒童權利公約》,家長、老師與社工等更多不同領域的人都應該認識並理解其內涵,才能共同在兒少照顧與保護上努力。

公約所提的「兒童」是指18歲以下者,他們尚未具備工作機會而仍然依賴照顧,尚未擁有投票權而容易被政策忽視,但同樣為「獨立個體」的他們擁有主體性,並非任何人或團體的附屬品。目前《兒童權利公約》有196個簽署國,但實際上對兒童權利有正確想像並國內法化以具體保障的國家並不多;台灣雖非聯合國會員,但已於2014年11月20日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不過在具體罰則與監督機制方面仍有待進步。

《兒童權利公約》可大致分出4種權利:第一是生存權,除了吃喝,也包含接受醫療照顧等權利,而品質要是有足夠益處,並不是「有就好」;第二是發展權,例如接受教育、發展才能與接觸藝文等權利,孩子要學習與成長,需要引導與關心;第三是受保護權,指不受體罰、不被疏忽照顧和禁止勞力剝削等,例如過去有些學校會找弱勢家庭學生當工讀生,卻未確實辦理勞保或是時薪未達法律規定,這都是要改善處。

最後一項是參與權,包含能夠表達與被傾聽、取得資訊和集會結社等,這項是孩子們目前較少被社會關注的權利;取得資訊不只是有手機、電腦或網路等硬體就好,還包含正確使用與閱聽素養培育,且公告、公文等資料應有兒童友善版本,以他們能理解的文字傳達內容。集會結社的例子就如同前幾年的「反課綱運動」,當時很多聲音質疑年輕學生們沒有參與社會運動、釐清需要和表達訴求的能力。

(攝影/林婉婷)

《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第1項指出,兒童有權針對「影響其本身」的事物「自由表示意見」,且依其年齡和成熟度予以「權衡」;「影響其本身」面向廣泛,例如學校裡休息時間安排、母語教育、服儀規定、營養午餐、自治組織等都應有兒童意見參與,「自由表示意見」代表兒童也可以不表達意見,避免因為他人逼迫而勉強認同,「權衡」是指成人應想辦法落實兒童給予的意見,若無法達成則因互相討論並建立因應方案。施行方面,表意權可從4種面向檢視:空間上,孩子是否因為大人在場而無法表達?聲音上,聽語障礙孩子如何表達?甚至嬰兒如何表達?觀眾上,聽眾是否表現出傾聽與尊重的態度?影響上,兒童意見是否確實被採納與實踐?

針對管教議題「體罰」,林宗洧詢問在場意見;所謂體罰,除了身體傷害,也包含言語傷害或精神虐待等冷暴力。聽眾們大多反應雖然不認同懲罰,但身體上的懲罰是最快速、直接的,然而是否真的達到教育道理的目的有待檢討。林宗洧表示,從他個人經驗來看體罰,更多讓人害怕父母而不是教育效果。不同階級家庭的工作與教育程度不同,有些家長確實沒有足夠時間與孩子相處,也沒有學會適當的管教方式,才會認為體罰最有效;提倡「零體罰」不只是人權,也是避免父母過度簡化、只看見孩子的錯誤言行,卻沒有真正體認他們所面臨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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