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t The 法》新書發表會 談性騷擾

(攝影/張原境)

【張原境台南報導】年初發生藝人雞排妹(鄭家純)控訴遭性騷擾事件,引起輿論關注,2月21日晚間,時報出版於台南政大書城舉辦新書《What The 法》發表會,以「從不當言語到肢體接觸,為何性騷擾事件總是不斷發生?尊重他人真的那麼難?」為題,邀請「法律白話文運動」資深編輯江鎬佑律師與法白社群總監劉珞亦分享近年常見社會案件,帶領民眾重新思考身體自主權的界限與爭議。

江鎬佑指出,刑法中對於性交及猥褻均有明確定義,他舉例說明,把手放進去嘴巴不是性交,但將性器官放入口中即屬性交;而客觀上可引起他人性慾的行為,即屬猥褻,因此猥褻的構成不一定需要身體上的碰觸。

劉珞亦表示,法律上對猥褻的定義其實相當廣泛,令人感到舒服或不舒服都有可能是猥褻。他以戒嚴時期的處境為例指出,當時任何書籍出版皆需經新聞局審核同意,只要該局認定有妨礙風化之嫌就可予以扣押;那時有人出版《性愛大全》與《性按摩》書籍,隨即遭新聞局以「刊登婦女裸體的照片,雖未露出乳部、臀部或性器官,但姿態淫蕩」為由沒收。劉珞亦說明,這樣的觀點完全是從異性戀男性的角度出發,後來更一度聲請釋憲,釋字第407號解釋載明:「猥褻出版品,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成為日後台灣管制猥褻出版品的依據。

江鎬佑指出,隨著社會環境對性的看法不一,管制措施也因而有異。以雞排妹案件為例,若真有觸摸臀部並透過竄改歌詞進行言詞騷擾之情事,恰屬《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範疇:「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江鎬佑點出,位高權重者若在言語中對受雇者使用含有歧視或侮辱的字眼,就會構成性騷擾,常被拿來開諧音玩笑的「我要很能幹的女秘書」即是一例;不過江鎬佑也提醒,不是所有性相關的言語都會構成性騷擾,也不是被害人覺得不舒服就是性騷擾。

劉珞亦補充,即便法律如此訂定,但有時是事實問題,一個行為會不會形成法律效果,會因人事地客觀環境及整體脈絡而異,因此是否會構成性騷擾,很難給大家明確的答案,「有時伴侶之間也會產生性騷擾。」

(攝影/張原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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