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編輯踏話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推翻「羅訴韋德案」,允許各州政府自行決定墮胎是否違法,對每一個關注女性權利以及生命權的人來說,無疑是一件爆炸性的大事,因為過往墮胎權受到美國憲法保障,如今已無法同日而語。對於身處台灣的大多數人來說,雖然擁有最先進的立法保障,卻對其緣由不甚清楚。本期新聞專題將從法律、信仰、社會工作實務等層面出發,一同認識這個美國現在正在發生的爭議,同時也盤點台灣的法律現況。在父親節的此刻,一同探討生命的議題,理解親愛家人的處境。

總編/陳逸凡


▶ 檢視墮胎神學思辨 剖析教會神學思想

(相片提供/公報社資料照片)

【義工記者黃琬珺專題報導】近來美國關於墮胎的爭論非常激烈,台南神學院教授王崇堯於7月25日受訪時表示,就神學角度來看,美國有關墮胎的神學爭論,向來就分為「贊同生命」(pro-life)與「贊同選擇」(pro-choice)兩大陣營之對抗。天主教、保守福音派及美南浸信會(SBC)傾向「贊同生命」,而聯合基督教會、偤太教及長老會或衛理會則傾向「贊同選擇」。美國天主教雖反對墮胎,但仍有64%的信徒不贊同推翻「羅訴韋德案」。

事實上,教會界的贊同或反對與否仍有分歧,如SBC倫理與道德委員會代理主席布倫特・萊瑟伍德(Brent Leatherwood)表示,州等級的立法機構和地方社區比以往更需要堅定支持生命的立場。但「生育選擇宗教聯盟」(Religious Coalition for Reproductive Choice)執行長、SBC牧師凱蒂・澤赫(Katey Zeh)就曾以「基督形像」,形容基督是在人們脆弱時出現在人們面前的,特別是那些受結構性壓迫與被推到邊緣的人。

天主教也是如此,反墮胎天主教組織CatholicVote主席布萊恩・布爾奇(Brian Burch)歡喜地說:「全國各地的天主教徒和反墮胎倡導者,慶祝今天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裁決!」但同屬天主教組織「有選擇權的天主教徒」(Catholics for Choice)主席傑米・曼森(Jamie L. Manson)卻不以為然地說:「最高法院終止憲法墮胎權是不合情理的決定,這是長達數十年由美國天主教主教帶頭的宗教運動,它剝奪了女性最基本的自由——決定自己的生育能力和命運。」

王崇堯提到,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就曾提出一個見解,就是隨著時間的推移,需要一個過程將女人子宮的物質,變成可以接受為特定人類的形式或靈魂的存在。也就是說,胎兒從受孕起,需一段時間才能被接受具有人類形式及靈魂的存在。在13世紀,神學家阿奎那就廣泛引用亞里斯多德的思建構神學理論,其中包含「理性的人類靈魂,在懷孕的最初幾週內並不存在」。

阿奎那認為,胎兒的形成分為三個階段:第一、「營養(類似胚胎)生命」;第二、「植物(類似胎兒)生命」;第三、「理性的生命」,此時才是胎兒成為人,靈魂進入人類的階段。由此,中世紀的教會法規也存在著,對不同階段的墮胎有不同等級的處罰。儘管,建構在阿奎那神學的亞里斯多德哲學影響天主教教理至今,但亞里斯多德的「胎兒過程論」似乎仍不被天主教當局接受。

另外,王崇堯提到,根據1439年佛羅倫斯大公會議所頒布法令,沒有受洗而死的人是直接下地獄。這樣的立場,引起天主教神學家開始爭論未出生嬰兒的命運。當時的神學信仰是胎兒過早死亡,其靈魂將入地獄。不過,人文主義者教宗庇護二世(Pope Pius II)有不同看法,他認為洗禮不是救恩的基本要素,因為神的憐憫總比人的能力更大。這場爭論在方濟會教宗西斯篤四世(Sixtus IV)在位時,才與墮胎聯繫一起。被天主教除籍的神學家孔漢思(Hans Küng)評論指出,第一位正式談論流產胎兒的教宗就是他。

對於宗教改革時的看法,王崇堯指出,新教改革家馬丁路德根本沒有提到墮胎,但加爾文對墮胎就有提出看法。加爾文在出埃及記21章22節注釋中提到,墮胎在道德上是錯誤的。宗教改革的領袖,雖然仍然受到他們那個時代思想的限制,但宗教改革後的新教世界卻帶來嶄新的改變。

王崇堯表示,宗教改革後至少有二個變化影響著後代:一是先前以「教會」為中心的社區生活,逐漸變為以「家庭」單位為社區中心。教會長久以來僵化的宗教教義生活,也漸漸由家庭自然散發的愛、諒解與接納所取代,這對現代生活有時不得不做墮胎選擇的個人生活來說,可以得到更多家庭的愛、諒解與接納作為支柱。

另一是,新教不再將婚姻視為神聖的聖禮,即婚姻不再被視為是「神聖道德」的問題。婚姻問題轉變為「自然道德」問題。因此,將「自然道德」(如墮胎等)問題,訴諸理性及科學知識來作理解與解決,是近代新教所能把捉時代信息的重要進步因素,這也是當代新教主流教會必須自己認清的時代使命。


全程陪伴尊重案主 充分討論提供資源

(攝影/洪泰陽)

【洪泰陽專題報導】6月24日,美國最高法院推翻1973年「羅訴韋德案」承認婦女墮胎權的決議。為此,長年在第一線關懷婦女權益的勵馨基金會台中分事務所主任馬梅芬直言,在台灣有關墮胎議題,不應僅能從國家法令的觀點來看,更重要的是要以婦女的切身感受來了解。

馬梅芬表示,勵馨站在尊重生命的立場,看見生命的主體,除了胎兒也包括母親。尤其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2條:「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取得各種包括有關計畫生育的保健服務。」更是基金會在相關服務方案的基礎。她也提醒,當國家制定了嚴格的人工流產相關法律時,將可能導致欲進行人工流產的女性不得不尋求非法管道,往往對懷孕女性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後遺症,甚至導致死亡。

馬梅芬表示,實務上,當非預期性懷孕的女孩面臨抉擇時,勵馨會與當事人及其家屬充分討論,提供資訊與資源,全程陪伴並尊重案主自決,從妊娠、生育到選擇留養、收養或出養,一路相隨到後續追蹤,甚或選擇墮胎,勵馨仍會陪伴非預期懷孕的女孩走過這段艱辛歷程。

在勵馨的青少女懷孕服務方案中,與青少女和其重要他人、家人討論懷孕的生養育抉擇更是方案社工們的核心工作重點,社工會先確保青少女人身安全和經濟生活上的穩定性,後續與其家人密切地協商,協助安撫父母知情後的情緒,創造出青少女和她的父母能夠思考懷孕的後續選擇的空間,來確保青少女的選擇並非出自於非自願,同時有提供了出養等相關的資訊。

監察委員紀惠容也曾表示過,女性可以選擇終止妊娠,是重要的人權象徵,無論婦女基於什麼樣的理由必須終止妊娠,都應予以尊重。國家更應該努力的方向,是增進女性的健康與福祉,讓妊娠中的女性不因為不當的法案而落入更脆弱的處境。

馬梅芬強調,針對墮胎的議題,勵馨更希望社會大眾看重性教育的重要性,提供全面的性知識,讓孩子能夠了解自己的身體,也更覺察到性與性別的關聯,破除刻板性別框架的關係模式,有機會在民主平等的關係中,做出適當的決定。


從性別面向談議題 當事人決定為首要

(相片提供/陳思豪)

【邱國榮專題報導】針對反墮胎的聲音,七星中會古亭教會牧師陳思豪不認同用法律限制女人決定自身子宮的權利,否則就要一視同仁,「台灣男子步入青春期以後要結紮,如果男性結紮就不會有墮胎問題,等到結婚時候就可以解開,這樣男人就可以嚐到身體被法律宰制的滋味,但我們現在卻用法律去宰制別人的身體。」他說,討論女人的子宮,就得同理討論男人的輸精管是否要被法律結紮。

陳思豪指出,他會站在道德勸說別墮胎,但不該以法律禁止。胎兒什麼時候才算是生命目前沒有定論,然而懷孕是在女人身上,並不是男人,所以法律應保障女人選擇待產與否的自主權。

聖經提到「母腹中」的經文不少,他指出,這些都是文學性的寫法,真正的相關論述在出埃及記21章22節,以當時法律規定,殺人要償命,但22節並沒有如此規定,而是要求導致孕婦喪失胎兒的那人必須賠償,這是將焦點放在孕婦身上。所以從聖經的傳統看胎兒,顯然認為胎兒並非是生命,沒有被視為「人」,而且任何的文明,不管是古代或現代,都指向母腹出生後的人被傷害致死,就是殺人。

陳思豪表示,法律是最低標準的道德,法律認為胎兒在出生後即是生命,因此墮胎並非殺人的概念,然而基督徒並不是從最低的道德標準的法律看事情,所以希望胎兒被保全下來,但討論法律時,法律不可被無限上綱,否則會壓榨婦女的自主權。他說,墮胎涉及兩個層次,一是低階道德的法律,是不禁止墮胎,墮胎與否是婦女的自主權;另一個即高階道德,主張不墮胎。

陳思豪表示,從聖經的論述來看,焦點是當事人,放在現代,要去考量當事人的經濟承擔,「我認為第三者、包括教會,都沒有資格去非難那些選擇墮胎的家庭或當事人。」若要非難,除非第三者或教會願意負責產後未來的經濟承擔,否則閉嘴。

關心婦女權益的女性傳道人小玲(化名)對墮胎議題表示看法。美國長老教會(PC(USA))針對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呼籲眾人發聲捍衛婦女身體自主權的態度。對此,她表示,這是從解放神學的方向所衍伸出來的,「採取的是針對活著的人,該要有選擇權。」

小玲說,反對墮胎者所引用的諸多經文,其實是經文作者的生命歷程的信仰告白,所以是屬於絕對主觀與委身的宗教層次,而PC(USA)則是關注在當事人,畢竟就現實來說,墮胎與否的任何決定對當事人而言,都是兩難的決定,墮胎絕對不會是快樂的事,所以女性會根據自身的處境,去做思考而最終做出是否待產的決定。

小玲指出,子宮是女性特有的生理構造,法律幫助婦女撐開了空間,讓子宮的所有權人是女性,而不是男性;也就是說,過去的社會壓迫女性的身體自主權,所以才會立法把這個空間撐開來。法律是為了保障每一人的自主權不受壓縮,換言之,沒有壓迫就不會有法律的保護,因為台灣社會過去壓迫女性的生存,包括子宮。此外,涉及到生存,不僅有物質與精神層次,還包括了更重要的社會文化結構,若生存被壓迫,就要有法律幫忙撐開生存空間。

就基督教的信仰而論,小玲表示,上帝創造每一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在社會有立足地,不能受到侵犯,但過去的父權壓縮女性的立足地,包括女人的子宮也是男人的附屬品,導致女人喪失許多自主權,然而這絕非上帝的心意,所以必須透過法律,還給女性原有的立足地,不可受到侵犯,反而要幫助社會更尊重女性,促使社會拋下對女性的偏見,進入兩性和諧的社會。

曾經有未婚懷孕的會友向這位女傳諮商是否墮胎的問題,而這位女傳關心活著的人、尊重當事人的決定,因此要了解當事人的生活狀況,以及當事人對墮胎與否的看法與思考。她指出,未婚懷孕若有男伴或家庭支持,通常會決定待產,有很好的社會資源支撐,就不會造成孕婦兩難。而引起兩難的主因,通常是未來的外在環境的資源缺乏,所以才會有造成孕婦有到底要不要待產的考慮,而且面對這種問題都是女性獨自面對,未來的人生、外界的指責,以及自己內心的不安。

曾有剛懷孕的會友來諮商是否待產,陳思豪表示,他尊重當事人,站在當事人的立場去思考,最後當事人決定待產,小朋友現在已是幼稚園年紀,當事人現在很感恩孩子的臨到。

延伸閱讀:【專題報導】我的子宮,是我的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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