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oo事件頻傳 總委會宣導性騷擾防治

(攝影/林宜瑩)

【林宜瑩台北報導】有鑑於近期台灣社會#MeToo風潮再起,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第68屆總會常置委員會在7月18日的第2次會議時,特別邀請總會性別公義委員會幹事連嫦美上台,向各中會/族群區會總委代表宣導性騷擾防治,呼籲眾教會應於禮拜堂明顯處張貼「禁止性騷擾及性侵害」公開揭示公告,也可向總會性別公義委員會索取《性騷擾防治指南》手冊。

連嫦美表示,近日性騷擾受害者紛紛站出來陳述自己過去的傷害,掀起一波#MeToo風潮;她強調,日常中的性騷擾並非現在才有,而是過去也有,只是過去受害者不敢出聲,現在受害者因#MeToo風潮而勇於發聲,她期望教會能成為一個友善且安全的環境,因此總會性別公義委員會已寄出「禁止性騷擾」的公函,裡頭有海報可供教會貼於禮拜堂出入口或公佈欄等明顯處,這也是符合內政部要求環境處所擁有者必須公開張貼「禁止性騷擾」告示的相關規定。

連嫦美表示,性騷擾共分成言語、肢體、視覺上的性騷擾,以及不受歡迎的性要求;只要讓人感覺不舒服、不自在、覺得被冒犯、被侮辱的言行舉止,就可能構成性騷擾,包括無故暴露隱私處、展示或傳閱色情影片、圖片或騷擾文字、毛手毛腳、掀裙子、偷窺裙底、偷拍、偷窺、緊盯身體隱私部位、開性別氣質或性傾向的玩笑、趁機親吻、擁抱、觸摸臀、胸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都是性騷擾的行為。

她表示,若教會內發生性騷擾事件時,可向中區會性別公義部或中委會提出申訴,中區會收到申訴書時,要即刻轉交給中區會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集人,召集人需在7日召開會議討論如何進行調查;另外,受害者也可直接向警察機關提出性騷擾申訴。她表示,一般性騷擾追訴期是一年內,相關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須於2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若有職權性騷則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申訴時效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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