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頻道】修復式正義(中):一場共議同行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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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本文是《台灣教會公報》3733、3734期探索頻道〈重寫《蛾摩拉之書》〉的延伸討論。〈重寫《蛾摩拉之書》〉中,探討了教會面對性侵害醜聞所引發的反思和體制革新。本文將參考德國與北美地區的案例,著重討論教會在面對醜聞後,如何透過修復式正義的理念和做法,來回應受害者的需要,以達成真正的和解與復原。


◎陳文珊(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學院榮譽副研究員)

在北美地區的運用

美國天主教會於2002年通過《保護兒童及青少年章程》(Charter for 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 and Young People),並據此成立一個國家級審查委員會,由11位具社會公信力的平信徒組成,用以監督教會新成立的「兒童及青少年保護事工」(The Office of Child and Youth Protection)辦公室的工作。

國家級審查委員會並委託約翰杰刑事司法學院(John Jay College of Criminal Justice)做研究,查核195個教區現階段的做法是否有符合新的政策。除此之外,美國天主教會更把1992年成立的「性侵害案件臨時委員會」(Ad Hoc Committee on Sexual Abuse),更名為「美國天主教主教會議屬下兒童及青少年保護委員會」(Committee for Protection of Children and Young People of the USCCB),並設為常置機構。但這些措施,嚴格來說,都還不是採用修復式正義的做法。

有鑑於刑事訴訟結果不但造成教會難以負荷的賠償天價,更因為以戰爭為模式的法庭辯論攻防,常常帶來進一步的撕裂,而使得信仰群體的復和與相互信任,難上加難。法律哲學家加夫里利德斯(Theo Gavrielides)與科克(Dale Coker)進而強調,將修復式正義運用在天主教性侵害案件中,目的是為了修復信仰群體的連結。

加夫里利德斯與科克根據「國際獨立學術研究」(Independent Academic Research Studies)進行的「正義與復和計畫」(Justice and Reconciliation Project),從2004年開始研究天主教性侵害案件適用修復式正義程序,提出了六項處理原則:

1.在施用和決定採行修復式正義時,受害者、加害者和信仰群體都同等重要;
2.性侵害案件的細節和討論應該保密,而不是祕密進行,這是為了教育信仰群體如何在尊重個人私隱的情況下參與;
3.提供另類的修復式正義處理方式,不是取代刑事司法程序,而是給予加害者和受害者其他選擇,獲得社會支持和面對面討論的機會;
4.必須出於自願,意謂著不僅可以選擇加入,也可以隨時退出;
5.尊重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請有處理這類案件專長的修復式促進員協助,避免使受害者承受二次傷害,也可避免教會既有的權力結構造成不當影響;
6.重點是修復關係,而非相互競爭。

在討論了分別使用刑事訴訟及修復式正義的幾個著名案例後,加夫里利德斯與科克謹慎地做出初步的總結,認為雖然修復式正義與基督宗教信仰與神學相關,令渴望復和的教會期待頗深,但要用它來處理教會內根深蒂固的性侵害問題,目前仍不宜給出過於樂觀的承諾。修復式正義並不是萬靈丹,需要累積更多個案處理的經驗,方能提出更為全面的評估。

修復調解

諾爾(Douglas E. Noll)和哈維(Linda Harvey)提出的「修復調解」(restorative mediation)也是一個可行的做法,有助於促進涉案當事人之間的和平,營造一個安全的環境。「修復調解」在教會體制內兼具調查、調解和監督功能,因此不同於修復式正義的其他模式,也不同於司法體系的民事調解。它基本上是非政府的、自願的、非正式的,但在適當監督下進行。主要由兩位修復式正義促進員主導,也可以根據當事人意願,納入其他法律或支持性的社工或心理專業人士。

「修復調解」的做法是:教省成立一個獨立機構,用來接收教會內性侵害案件的申訴。首先,進行客觀中立的調查;確認申訴屬實後,通知教省,看其是否同意參與「修復調解」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有獨立的律師受指派來協助受害者。如果教省拒絕參與,受害者可以尋求法律救濟;如果教省同意參與,獨立機構就會聯絡修復式正義促進者,召開修復式正義會議。在「修復調解」中達成的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獨立機構因此有監督責任,當事人明確知道若未來不履行將面臨一定的後果。

如果受害者提出刑事或民事訴訟,「修復調解」可以作相應調整。當刑事訴訟提出後,加害者必須先認罪,再交由法庭指派成立「修復調解」會議。會議的決議會提交給法庭,作為量刑的參考。法庭判決不必完全按照會議決議,但理想狀況是法官在判決時參考其內容。如果受害者提起民事訴訟,「修復調解」可以取代民事調解,其決議內容不限於一般民事調解,律師以當事人諮詢者身分參與會議。

共議同行促成修復式正義

為何出自基督教信仰的修復式正義,現在反過來運用在天主教性侵害案件上,還需要如此謹慎小心?原因在於,修復式正義不可能存在於權力和文化的真空中。如果不考量影響聖職培育和神父派任至教會、學校及其他機構中的各種因素,一個全面的療癒過程對受害者,甚至包括加害者,是否真的可行?修復式正義更不可能不去探討,教會組織文化究竟是如何被塑造並維持至今,以使社會化的他人保持沉默,並幫忙掩飾事實。

這樣看來,修復式正義不得不與「共議同行」有緊密關聯,或許,可以把目前天主教教宗方濟各(Pope Francis)在推動的「共議同行」視為引入修復式正義的鋪路過程。

另一方面,修復式正義需要聽取受害者、加害者和信仰群體的聲音,三方同等重要,必須共同作出決定。再者,運用在天主教會內的性侵案件上,需要引入不具聖職的專業修復促進員,甚至法律和社工人員,他們可能是熟悉教會文化的平信徒。這有可能改變教會傳統對平信徒參與決策的刻板印象,進一步促成真正由下而上的「共議同行」。

因此,可以樂觀地認為,「共議同行」是修復式正義的一部分,一種適合而且嶄新的天主教傳統文化的修復式正義模式──「共議同行的修復式正義」(synodal restorative justice)正在形成中。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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