縫補裂痕 風口浪尖的社工(上)-2

助人工作者挑戰重重 兒少保護漏洞有待全面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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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編踏話頭|

一件悲劇的發生,背後有太多複雜因素,包括原生家庭、出養制度、保母審核、社福政策都牽涉其中。遺憾的是,擔任助人角色的第一線社工,雖非施暴者,卻在眾人高漲的情緒下被推上斷頭台,成為風口浪尖上的替罪品。一個成熟的社會,理當洞察是非,聆聽助人者心聲,共同縫補裂痕,才是杜絕悲劇重演的最佳解答。

總編輯|陳逸凡


網路霸凌公審文化猖獗
施宥宏憂心侵害人格權

(相片提供/恩典法律事務所)

【邱國榮專題報導】針對近期引發廣泛關注的凱凱案,涉事人員的個人資料在網路上遭到非法散布,並面臨網路暴力。對此,恩典法律事務所的組長施宥宏律師就網路肉搜行為及公審的法律風險提供見解,指出這些行為可能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導致刑事及民事責任。

施宥宏闡述肉搜的法律定義,指出肉搜本質上是一種搜索個資的行為,包括利用發文帳號、照片等方式來獲取個人的姓名、住址或長相等資訊。根據《個資法》,非公務機關在未獲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隨意收集或利用個資。

施宥宏進一步解釋,根據《個資法》,個資包括能夠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身分的各種資訊。直接識別指的是可以明確知曉某人的具體資訊,如姓名和照片;間接識別則涉及利用某些資訊,如車牌號碼或學校班級,來逐步確定某人的身分。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未經授權收集個資的行為或非例外所規範的,都是不被允許的。

施宥宏指出,違反《個資法》的行為可能面臨刑事責任的追究,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受害者還可以根據《民法》提出賠償請求,尤其是當個資的非法使用導致名譽損害或心理壓力時。他強調,《個資法》涵蓋刑事和民事責任,賦予受害者提起訴訟的權利,而賠償金額將取決於實際受到的損害程度。

施宥宏提到,公審的法律性質取決於其具體內容,若公審行為包含侮辱或誹謗,則可能觸犯法律。例如,網路言論若妨礙他人名譽,造成社會評價減損,則可能構成公然侮辱;若公審涉及捏造不實事實以貶損他人,則可能構成誹謗。

施宥宏解釋,妨礙名譽的行為可分為公然侮辱和誹謗兩種形式。公然侮辱通常指不具評論性質辱罵,而誹謗則涉及散布不實信息、與公益無關的私德。這些行為不僅可能導致刑事責任,如拘役或罰金,也可能引起民事責任,如名譽權受損的賠償。根據《刑法》規定,公然侮辱可能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而誹謗則可能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至於民事責任,賠償金額將取決於受損名譽的價值和社會影響程度。

施宥宏指出,在台灣,並沒有針對肉搜或公審設立專門法律,而是依據既有的《刑法》規定來處理這些行為。立法初衷是為了防止在公開場合詆毀他人,保障個資安全,並避免侵犯隱私權,這些規定反映在《刑法》第309條和第310條中。他進一步解釋,隨著社會對隱私權保護意識的提高,《個資法》應運而生,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個資不被洩露或濫用,這部法律在1995年制定,屬於相對早期的法律。

在討論如何加強社會大眾對這些法律的認識和理解時,施宥宏認為媒體和教育機構應扮演關鍵角色。他強調,即使在網路匿名的情況下,人們也應該意識到自己的言行可能受到法律追究。此外,他提醒眾人,網路言論應該遵循面對面交流時的禮貌和尊重,因為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而不是攻擊他人的工具。

施宥宏表示,隨著網路社會的發展,台灣的法律體系需要進行改進,特別是在妨礙名譽和人格權保護方面。目前,司法體系在處理名譽相關案件時面臨壓力,因為這些案件增加了刑事司法的工作量。他指出,當雙方發生爭執時,法律不應該介入決定是否應將某人拘禁;相反地,法律更多地關注個人的人格權是否受到侵犯,並提供尋求賠償的途徑。這不是要求國家懲罰對方,而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這是一種更為合理的做法。

施宥宏以美國為例,指出類似問題傾向於通過民事訴訟來解決,而非追究刑事責任。這意謂著當個人的名譽、人格權受到侵犯時,他們可以通過法庭尋求賠償,而不是期望國家對侵權者進行懲罰。這種方法減輕了司法系統的負擔,並允許個人直接解決爭端。

施宥宏進一步表示,法律應該與時俱進,反映社會的發展和公眾的需求。他強調,法律不應該僅是社會進步的追隨者,而應該成為推動社會進步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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