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rchToo系列座談會 談法律與教育層面

(攝影/邱國榮)

【邱國榮台北報導】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研究發展中心、七星中會性別公義部、神學禮拜日、勵馨基金會等單位共同主辦的「#ChurchToo向宗教性騷擾說不」系列座談會第2場,以「讓被性侵害的得釋放——談上帝國的性別公義與復和」為題,11月18日於七星中會濟南教會展開。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官曉薇指出,性侵害是刑事案件,教會若知道,應要通報司法處理,而性騷擾除了通報、交由司法進行處罰外,在靜待司法調查期間,由於顧傭關係沒有結束,所以教會及機構必須負起僱傭關係的責任。根據《民法》第188條,因牧師與教會行政人員都有領取報酬,是被僱用者,教會是僱用者,因此當牧師及教會行政人員有性侵或性騷情事,教會有連帶關係責任;但會眾之間並沒有僱傭及監督職務關係,會友間發生性侵或性騷,教會沒有連帶關係責任。

勵馨基金會台南分事務所主任陳貞樺指出,勵馨基金會在全國各分所都設有「創傷諮商服務」,該服務對象是「已經超過司法追訴期限的性侵或性騷案件受害者」,勵馨各分所針對陳年案件提供諮商與陪伴等服務,也會就當事人意願及法務協助,細部討論是否有進入司法的可能性。

《宗教基本法》草案強調聖俗分離原則,宗教活動不能受到法律管制。對此,美國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亞洲研究系博士石牧民指出,教會是人民團體,人民團體裡面發生性侵或性騷,當然要有公權力介入。

玉山神學院助理教授陳文珊則是表示,長老教會內的人際關係,可以用「肉粽串」形容。在這種盤根錯節的裙帶關係之下,各中會與族群區會設置的「性騷擾處理委員會」是否有能力處理申訴案件?她抱持懷疑態度。另外,她指出教會不懂「性別教育」「性教育」,也避談這方面教育的重要性。她說,「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不是性衝動,而是權力的不對等,是權力的控制及不當使用」,然性侵害或性騷擾常被扭曲地認為是「愛的渴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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