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婉婷高雄報導】去年通過之《跟蹤騷擾防制法》將於今年6月1日正式上路,法條明訂8大跟蹤與騷擾樣態,讓被害人能依此法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行為人持續違反保護令最重可處5年有其徒刑;然法律能否有效預防跟騷及可能延伸的暴力案件?台灣人權促進會南部辦公室與高雄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合辦講座,邀請台權會副會長郭怡青律師,以及女權會理事鄭子薇檢察官擔任主講人,於5月26日晚間在南辦分享「拆文解字跟騷法!談跟騷法立法緣由及未來實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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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怡青介紹,早在2011年就有婦女團體倡議《跟騷法》,而2014年由台灣防暴聯盟、勵馨基金會等公民團體正式成立民間立法工作小組,並在隔年完成民間版草案;可惜當時官方態度消極,主要原因是擔憂權責失衡、資源無法負荷等,因此對於另立專法有所保留。後來隨著跟騷與謀殺案件震驚社會,才加速《跟騷法》的立法;事實上,美國、英國與日本的跟騷相關法律也是因著社會事件發生而催生。

在台灣,2018年行政院通過《糾纏行為防制法》;2019年內政部警政署有「警察機關防治跟蹤騷擾案件實施計畫」;2020年,行政院、立法院和公民團體多次協商,提出多個草案版本;2021年,行政院通過內政部提出的《糾纏犯罪防治法》草案並更為現名,最終在同年底由立法院通過。

(攝影/林婉婷)

不過公民團體始終認為《跟騷法》適用範圍不應該限於「性或性別相關」,例如因為議題、意識形態等非「性或性別相關」原因遭到跟騷,就不能適用《跟騷法》,被害人無法取得保護令;另公民團體希望警察能在72小時內發出書面告誡,在最快時間內制止行為人、保障被害人,然官方認為應確保正確、避免誤發等,因此現行法律沒有特別規範時間,加上警察要判斷事件是否符合「性或性別相關」,恐怕書面告誡實際發出時間會更延遲,尤其違反書面告誡並沒有相關處罰。

郭怡青指出,對比《社會秩序維護法》、《刑法》和性平三法,《跟騷法》具有保護力,比起處罰行為人,更著重在「保護被害人」,尤其是針對非家庭成員間的跟騷案件,所以有立法必要。她也認為,針對性別暴力防治,除了即將施行的《跟騷法》,「性私密影像外流」和「反歧視」相關立法還是要繼續努力。

(攝影/林婉婷)

鄭子薇帶領與會者們回顧多件發生在台灣的跟騷及情殺案,說明《跟騷法》的立法理由是將跟騷等「不受歡迎的追求」視為「重大暴力事件」前兆,透過立法避免未來可能風險。鄭子薇特別點出,非家庭成員間的跟騷行為適用《跟騷法》保護令,而現為伴侶、交往或前伴侶、交往關係者則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

鄭子薇進一步解說《跟騷法》保護對象包含:特定人、特定人直系血親、特定人配偶、特定人同住親屬、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人;舉例來說,A要追求B,因此去騷擾B的家人或朋友想要探聽B的生活與行程,那麼A對這些親友的騷擾仍適用《跟騷法》。

(攝影/林婉婷)

這是否代表未來不可以再追求他人了呢?《跟騷法》的行為要件包含:針對特定對象、反覆且持續、違反其意願、性或性別相關、令特定人心生畏怖、影響特定人日常與社會活動(離職、搬家或產生身心症狀等),另外有定義8種跟騷行為:監視觀察、尾隨接近、寄送物品、冒用個資、不當追求、妨害名譽、通訊騷擾、歧視貶低。其中,鄭子薇認為,由於《跟騷法》與「性或性別相關」,因此針對性傾向、性少數的歧視,也可能會觸犯《跟騷法》,如此看來,《跟騷法》多少有些「反歧視法」的意味。

她也補充《跟騷法》如何保護被害人:警隊接獲通報後以書面告誡即時約制,如行為人在2年內持續跟騷,則被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保護令;或是被害人可以在遭跟騷後直接到地檢署提告,其中檢察官經判斷可以依職權向法院申請保護令。

在問答時間,有民眾詢問如何提升警方性別意識與處理跟騷案件積極性,鄭子薇認同提升警方性別意識是未來方向,但她也坦言,隨著詐欺等刑事案件以及待處理之行政工作增加,確實可能產生排擠效應,因此要提升警方處理跟騷案件的積極性,簡化構成與操作要件有其必要。郭怡青則觀察目前警方的性別意識有地區差異,如何提升需要跟多討論與設計;最後兩位主講人也呼籲各界關注警察過勞議題。

(攝影/林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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