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廢立法論壇探討公民參與 尋求解決核廢料問題具體方案

(攝影/邱國榮)

【邱國榮台北報導】6月17日下午,由環境法律人協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共同主辦「核廢立法論壇專題二:公民如何參與?」在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多媒體教室舉行。立法委員洪申翰指出,支持核能使用的人們對核廢問題過於簡化,不應該理所當然地主導輿論的力量,這是目前核廢立法遇到最大困難的原因之一。

主辦單位表示,近日總統大選提前開打,各黨候選人將核廢料議題作為攻防戰,但卻沒有人提出具體解決核廢料問題的方案,這讓人懷疑是否有人真正關心核廢料議題。多年以來凡提及核廢料的選址,各縣市無不強烈反彈,拒絕到底,至今核廢處理進度延滯不前。舉辦「核廢立法系列論壇」的目的是督促政治人物推動立法,讓核廢料處理和選址法案獲得應有的重視,不再於選舉後被遺忘。

論壇主持人、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張譽尹律師致詞時表示,在論壇專題一辦的主題是「為什麼要立法?」,行政機關與立法委員就核廢處置權責分享了他們的意見。然而,共同主辦方認為立法的目的是為了建立合乎法治的規範,這涉及特定土地範圍的開發利用以及土地內居民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因此,這些影響必須經過土地範圍內居民的參與和同意,相關流程應該通過立法來規範。

關於核廢料的立法,法律應該如何規範公民的參與才能完備?張譽伊表示,對於大多數人來說,核廢料是一個令人厭惡的設施,周邊居民的反對是可以預料的,但應該思考如何與周邊居民和平共存,不能忽視居民關心的事情,特別是核廢料需要千年以上長時間存放的問題,面對這個問題,我們應該謙卑對待。

洪申翰指出,解決低階核廢料問題理應比高階核廢料容易,但卻無法作出選擇,也沒有任何政黨能夠明確指出應該遵循的方向才能達到目標。他表示,核廢立法面臨行政程序的框架問題,就像雞生蛋、蛋生雞的困境一樣,然而從執政黨的角度來看,高階核廢問題需要一套法制,以便推動事情有所進展,才能夠往下處理包括低階問題,但是,立法本身是一個真正的挑戰。

洪申翰說明,根據國外的經驗,或許有成功立法的可能性,但並不是絕對的,在政治領域中,如果一個事物沒有可行性,且無法確定其操作的可行性,那麼它就缺乏正當性。執政黨確實討論了高階核廢問題需要法制,這其中涉及到了許多細節和低階核廢,但對他來說,行政權責的機關應該經濟部來負責,可擴大民眾的參與做為增加正當性的來源,而不是依循過去交由原子能委員會負責。

(攝影/邱國榮)

洪申翰認為目前最大的困難是如何處理核廢,這仍然是一個正在摸索中的問題。然而,支持核能使用的人們對核廢問題過於簡化。如果將程序細節展開來看,就會明白這個問題有多麼複雜,這種簡化觀點不應該被理所當然地主導輿論的力量。

環境法律人協會特聘研究員謝蓓宜報告「核電過去的公民參與狀況與挑戰」,過去政策未重視公眾參與和社區溝通,這導致核廢處置政策遭遇了極大的反抗。這些爭議一直延續至今,也成為目前核廢處置政策卡關的核心原因。

政治大學法學院傅玲靜教授介紹國際上第一份環境保護法律文件《奧爾胡斯公約》內涵,並說明其中提到的「近用環境資訊」、「公眾參與環境決策」、「環境事務司法近用」等三大框架。

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學系宮文祥副教授,從能源政策中的環境不正義談起,特別是原住民族在過往政策中所遭遇到的不正義,他強調應從資訊公開、資訊轉譯做起,讓受影響的利害關係人確實了解政策,經過「有意義的諮詢」及「告知後同意」,才能繼續推動政策。

荒野保護協會台東分會蘇雅婷議題組長指出,核廢潛在場址若直接鎖定某些特定地區,將迫使這些地區進入犧牲的體系。選址程序必須在充分知情、對等參與、分配公平的原則下進行,讓不同的聲音充分溝通辯論。她批評過去低放選址條例以公投的方式決定場址只是簡化問題,甚至撕裂地方。賠償與回饋機制若未經地方充分討論,實踐分配正義,也將成為既有政經結構壓迫的幫凶。

屏東縣環境保護聯盟理事張怡律師代表核三廠週邊公民團體的聲音,指出民意代表不一定能真實反映民眾心聲,因此合理的公民參與是必要的,需要走入地方去了解民眾的心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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