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勞動女性工殤歷史 談當代職場性平

(攝影/林婉婷)

【林婉婷高雄報導】今年為「高中六號船難事件」50週年,高雄市勞工博物館舉辦「超載的青春」25淑女工殤事件紀念系列活動,首場於7月22日下午登場;當天首先由勞博館志工劇場帶來《揮灑青春,女孩站起來》定目劇,以說書和互動形式向觀眾們講述勞動女性故事,接著由高雄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副理事長蔣琬斯博士談《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立法過程與相關事件。

(攝影/林婉婷)

1960、1970年代的台灣,因外商投資、加工出口區設立,製造業蓬勃發展,許多青少女為改善家庭生活及供應兄弟學費而成為「女工」。這些青春少女放下學業、戀愛與其他夢想,為加班費而超時工作,為不被扣薪連多上一次廁所都不敢,甚至為全勤獎金經常硬是搭乘超載船隻,這也是1973年9月3日憾事的背景。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教育生活中心主任林晏瑩在致詞時延續戲劇主旨,談到工殤事件過去50年、台灣現代的勞動環境是否有改變?透過系列活動、邀請社會大眾共同來思想與探討。

蔣琬斯在演講時指出,許多高雄在地人聽過「廿五淑女墓」(現稱「勞動女性紀念公園」)相關奇談,然而這些奇談多圍繞在罹難少女「未婚的遺憾」。蔣琬斯進一步談到,這些女工的誕生與受難,其實與台灣經濟發展與勞動權利結構有關:對當時雇主來說,女性的薪資便宜,做事細心、性格聽話,也沒有升遷問題;再加上當時台灣社會開始發展,不少家庭願意讓孩子讀書,但在普遍重男輕女觀念下,不少家庭的「女兒們」轉肩負分擔家計的責任。高中六號船難事件中,受難的25人裡未滿14歲有八人、超過半數是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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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林婉婷)

討論《性工法》,要從1987年的「國父紀念館事件」談起;當時許多企業、包含政府部門單位要求女性員工要簽訂「單身條款」和「年滿三十歲離職條款」,這一方面隱含著「女性」只要結婚就要為家務而離開職場、「男性」只要結婚就要獨自扛起經濟責任等性別分工印象,另一方面當女性因為上述條款而離開職場,要維持生計的辦法就是走入婚姻。

當年國父紀念館以這些條款解僱女性員工,甚至以「人老珠黃」形容年過三十歲的女性,此等「物化」女性言論引發抗議,也成為《性工法》起點;不過歷經長期討論、直到2002年該法才通過,2008年更改為現稱。《性工法》除明定禁止性別、性傾向歧視,性別相關職場福利與權益,也明定雇主有防治性騷擾責任。但因為該法關於性騷擾的規範不夠明確,因而在近來這波#MeToo運動中有修法呼聲。

(攝影/林婉婷)

蔣琬斯也補充性騷擾定義與事件調查程序,提到性騷擾調查當中著重在被害者感受與意願,因此哪怕行為人沒有惡意也會構成性騷擾;而被害者在行為當下因為恐懼、錯愕等原因沒有立即拒絕、選擇隱忍,並不代表「願意」。

在交流時間,眾人討論社會文化是否「放大」性別差異、進而形成差別待遇,蔣琬斯說明這種現象被稱為「親善型性別歧視」,就是以「保護」名義剝奪某性別的機會。也有民眾分享自己因為性別遭遇升遷瓶頸,強調「玻璃天花板」仍存在於職場文化中,並沒有因為立法而改變;林晏瑩也談到自己當初進入公部門就職後,曾遭「應該當空姐,當公務員太浪費」僅以外表評價她的經驗。

(攝影/林婉婷)

蔣琬斯說明,「個人即政治」,看似個人生命選擇,其實都與公共政策息息相關。例如在性別分工物提中,除了觀念不夠友善,現階段政策與環境也不夠支持男性參與家庭照顧,包含將尿布台裝置在女廁、男性獨自帶孩子出門就會引來旁人側目與同情等。她建議,如果願意改變這個現況,或可以從生活習慣開始改變,例如不再說「幫媽媽做家事」和「幫老婆顧小孩」,不要把家務責任侷限在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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