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與公義 譜寫性別平等未來(下)

(相片提供/北中性別公義部)

|總編踏話頭|

本期聚焦兩場性別公義研討:4版為婦女權益發展基金會等單位舉辦的「婦女與性別議題政策研討論壇」;5版為台北中會性別公義部主辦的「性別公義種子教師研習會」。通過政策制定、女性參政、性別分工、暴力防治等公私領域探討,呈現性別議題的諸多面向,期許在對話與理解中,打造兼顧愛與公義的社會。

總編輯|陳逸凡


性別公義種子教師研習會

【林宜瑩專題報導】為讓台北中會所屬教會牧長更明白什麼是性別暴力,以及如何進行心靈關顧,北中性別公義部11月13日在台糖台北會館舉行「性別公義種子教師研習會」,邀請勵馨基金會靈性關懷師陳碧蘭、七星中會古亭教會關懷牧師許雅婷,以「性別暴力與心靈關顧」為題進行專講。

性別暴力深層解碼

◆性別暴力的定義:許雅婷指出,性別暴力的定義涵蓋因性別不平等導致的各類暴力行為,包括肢體傷害、精神威脅、強迫剝奪自由等。這些行為形式多樣,如性騷擾、家庭暴力、人口販運等,對受害者造成長期身心影響。她強調,性別暴力不僅限於異性戀女性,同時影響柔弱氣質的男性與多元性別群體,因社會性別常規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性別暴力的型態:許雅婷表示,性別暴力的型態包括身體、性、心理、經濟和情感虐待,根源於結構性的性別不平等和權力失衡。施暴者可能是任何人,包括各種社會身分和關係的人,不應因施暴者外表正常或具良好形象而合理化其行為。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2021年統計,全球15歲以上女性中有近三分之一曾遭受肢體或性別暴力,特別是有色人種、移民、貧困、未成年和性少數婦女風險更高,且面臨獲取援助資源的障礙。

◆常見性別暴力行為:許雅婷指出,性別暴力的行為多樣,有肉眼可見的傷害,如瘀傷、割傷、骨折,也包括看不見的傷害,如腦震盪和內出血。受害者常遭受加害者的恐嚇、辱罵、控制等精神及情緒上的壓迫,導致失眠、焦慮、情緒低落等創傷反應。加害者經常以言詞、情緒、經濟和人身自由上的侮辱、騷擾、恐嚇等手段,打擊受害者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使其難以脫離控制。

在語言暴力方面,許雅婷強調,許多辱罵字句本身就蘊含貶低特定性別的意味,如婊子、賤人、母狗等。受害者常因其性別身分,被迫履行特定的性別角色,如照顧孩子、服侍公婆。當加害人不滿意時,便會以此貶損受害者。此外,受害者也可能因加害者脅迫而發生性行為,或被迫參與拍攝性愛影片或照片。

◆婚姻暴力循環理論:許雅婷表示,婚姻暴力循環理論說明了婚姻中的暴力如何週期性地發生。這個循環包括蜜月期、壓力期、爭執期和虐待暴力期。如果加害人沒有受到阻止或懲罰,這個循環就會不斷重複,且每一次循環的時間可能縮短,最終導致虐待暴力期的無限延續,使家庭暴力成為常態。

許雅婷指出,當今的家庭暴力不再僅限於伴侶或有婚姻關係的雙方,同居人甚至同住者也可能是受害者或加害者。無論彼此的關係如何,只要發生家庭暴力,受害者就可以報警聲請保護令。

◆性別暴力事件中的錯誤應對:許雅婷指出,在性別暴力事件中,受害者常面臨不當回應,如質疑為何不自行求助、要求對加害者家人多些包容體諒,或者聲稱沒有證據難以處理。甚至有人會因為加害者地位高而勸阻受害者不要提告,或對男性受害者持有偏見,認為他們的案件不容易被信任。這些錯誤的回應,尤其常見於教會中的牧長和兄姊,對受害者造成二度傷害。

◆關懷受害者,從法律到心理的支持:在心靈關顧性別暴力受害者方面,許雅婷強調牧養工作不應脫離法律底線。牧長應該對現行的性暴力相關法律有所了解,包括《刑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和《跟蹤騷擾防制法》。特別是在處理性騷擾案件時,需注意到受害者的主觀感受,牧長不應規勸受害人放下事件,以免涉及法律責任。


|對性騷擾、性侵害錯誤的認知|

  1. 被害人為何沒有在第一時間揭露、報警或驗傷?因為熟人性侵、未成年身分、恐懼報復或受到威脅等因素,受害者往往無法立即尋求幫助。
  2. 事發當時有無積極呼救、抗拒或逃跑?這取決於雙方是否權力不對等,以及反抗是否可能導致更嚴重的後果。此外,「積極」應考慮情境。
  3. 被害人的證述前後或相互有不一致或矛盾?兒童因記憶短暫且非系統性,加之時間流逝與創傷經歷可能導致記憶偏差。然而,這並不代表事件未發生或受害者在說謊。
  4. 被害人行為不檢、衣著曝露,不懂保護自己?不論穿著如何,都不應成為受暴或被性侵的理由,每個人都有行動自由和選擇穿著的權利。這些迷思應當被消除。

(整理/林宜瑩、資料來源/許雅婷)


走出家暴陰影 逃離與重生

◆家庭婦女面臨的多重困境:陳碧蘭表示,許多家庭婦女在育兒和家務事中,往往遭遇經濟依賴、對配偶的情感依附、社交生活受限、生活空間有限,以及資訊獲取不足等問題。這些問題如同無形的鎖鏈,使得她們難以擺脫家庭暴力的環境。

◆基督徒也是有家暴案例:在一宗基督教家庭的案例中,一對看似在教會穩定參與聚會的夫妻,實際上暗藏家暴問題。這位妻子雖想尋求協助,但因擔憂教會成員對她的先生的正面形象而不敢開口。她忍受丈夫在家中的暴力行為和言語侮辱時,不得不暗中計畫逃離,將逃生必需品分散存放在可信賴朋友家或附近的便利商店。

◆受暴婦女出逃要面對沒錢、無法租屋的處境:陳碧蘭提到,許多逃離家暴的婦女,在逃離時只帶著最基本的物品,如一套衣服,而且沒有現金。即使她們找到工作,年紀較大或有小孩的婦女,仍然害怕被施暴者找到,且難以向他人透露自己的困境。在尋找住所方面,她們又遭遇到許多房東對單親母親的偏見,拒絕將房屋出租給她們,從而加劇了她們的困境。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受暴婦女轉而尋求婦女團體的支援和庇護。

然而,陳碧蘭亦提及,即使經歷逃離,仍有不少婦女因為經濟困境或對孩子的安全擔憂,而被迫回到施暴者身邊。其中一位婦女,經過長時間的忍耐和等待,直至她的孩子進入高中並能夠半工半讀,她才最終決定離婚,勇敢走向獨立。目前,她作為一名照護服務員,已經實現經濟自主與自立。

◆把自身被家暴經歷說出來有療癒機會:陳碧蘭說,其實受害者需要的,只是有人能告訴她,真正錯的不是她,甚至僅是加害者可以親口對她說:「對不起!」另有被安置少女在通報父親家暴後,遭母親及手足責怪害他們家庭破碎,當事人一直處在「我不要通報就好」的自責中,後來經安置、陪伴一段時間,才體認到「還好,我出來了」,真正讓自己走出自責困境。陳碧蘭說,若能讓受害者將自身經歷講出來,便可帶來療癒的機會。

因此,陳碧蘭強調,教會牧師和弟兄姊妹應該留意信眾中可能的家暴跡象,如身上經常出現瘀傷或穿著長袖隱藏傷口的情況,以及孩童在主日學中不經意透露的家暴相關言論。及早發現這些跡象和及時的關心對於預防悲劇的發生至關重要。


|對家暴錯誤的認知|

  1. 經濟弱勢、教育程度低的人才會家暴?實際上,家庭暴力行為常是後天學習的結果,不必然與社會地位或品德良窳相關。即使是社會地位較高的人,也可能實施家暴。
  2. 施暴者都是男性、被害者都女性?家庭暴力不受性別限制。根據台灣國內的家暴統計,約有兩成的被害者為男性,顯示家暴行為涵蓋各性別。
  3. 只有肢體暴力才算是家暴?家庭暴力不僅限於肢體暴力,還包括言語、精神、性虐待及經濟控制等多種形式。
  4. 被害人為何不離開?被害者往往因為多種原因無法反抗或離開施暴者,例如情感糾葛、經濟依賴、對子女的考量等,使得他們難以脫離暴力關係。

(整理/林宜瑩、資料來源/許雅婷)

|延伸閱讀|

愛與公義 譜寫性別平等未來(上)


專題攝影|林宜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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