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廣場】可憐之人真的可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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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風

俗話說:「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這句話的意思是,那些遇到不幸的人,往往是因為他們做了某些壞事,才會招致不幸。然而,心理學研究發現,人們在評估他人的行為時,往往會傾向於高估內在因素(例如個性、人格)的影響,而低估外在因素(例如情境、環境)的影響。這種現象在1977年被史丹佛大學社會心理學家心理學家李‧羅斯(Lee Ross)稱為「基本歸因謬誤」(Fundamental Attribution Error),而這種現象會導致兩種幾乎相反的判斷。

一、人們更容易將他人的行為歸因於內在因素,而忽略情境的影響:例如,當我們看到一個人跌倒時,可能會注意到他的笨拙,而忽略了路面可能不平整。

二、人們傾向於將自己的行為歸因於外在因素:例如,當我們自己遲到時,我們可能會說是因為塞車,或是被他者耽擱,而不是內在因素的懶惰、貪睡等。

因此,如果以「基本歸因謬誤」來看「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就會發現這句話其實不太公平,因為這句話忽略了外在因素對人的影響,也忽略那些遭遇不幸的人可能已經承受的痛苦。當我們看到一個不幸的人時,應該多考慮外在因素;當然,這並不代表人們因此就不用對自己負責,但我們應該更全面去考量人的際遇。這些狀況不好的人,往往需要更多的理解和幫助,若只看到他們的「可恨之處」,而忽略了「可憐之處」,可能會讓他們更加陷入困境。我們應該用同理心去看待那些不幸的人,也應謹慎使用這句俗話,以免對他人造成傷害。這樣的寬容,能幫助我們更加公正地看待那些遭遇不幸的人,也能促成一個更加包容和理解的社會。(作者為長老教會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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