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愛的教會

真田家的看板娘

最近一次連假回家、回到婚前會籍所在的教會,聽見一件「十足驚悚」的事件。為保護當事人,恕我簡短描述:幾位原本在教會擔任長老和執事且熱心服事的信徒,不約而同因婚姻「出狀況」而被某些信徒「通報」不適宜擔任長執,事情鬧到小會,即使牧師挺身支持這幾位「被認為不適任」的同工,可惜還是得聽從小會而處置並撤下他們的職;這結果,明顯傷害到當事人,其中兩位離開教會,另一位還在這裡做禮拜,但已低調不參加任何團契活動,當然,也不再參與教會服事。

到底教會哪裡規定離婚者不能參與教會服事?從前我沒有研究,也從未有過如此判斷標準,直到最近詢問幾位資深牧師,得到的是「沒有這樣的規定」的答案。一般來說,教會法規僅規定至少「陪餐2年、70歲以下」可擔任執事或長老,未附有其他條件。一位熟識的牧師告訴我,牧師、長老、執事當中也都有離婚的或再婚的。

究竟哪個環節出問題?據說前述教會信徒「通報」是基於「聖經說基督徒不可以離婚」,意思好像在說,離婚的人有罪,所以沒有資格擔任服事職。聖經翻來翻去,比較明確和離婚有關的是「婚姻是神所配合的,人不可以分開」,其他多和「休妻」有關。過去婦女的社會地位偏低,若離開婚姻可能真的會無法生存;但現代社會雙薪家庭滿滿是,女性有獨立的工作、經濟來源,兩人如果已經貌合神離,甚至出現精神上的或暴力的威脅,難道還要做樣子維持表面的和平?

寫這篇文章時,搜尋網路上有關「基督徒離婚」的資料,發現玉山神學院老師陳文珊有篇文章〈從女性主義看基督教離婚倫理〉,指出離婚的6個層面包括:感情上的、法律上的、經濟上的、撫育上的、社區的、精神上的。多少夫妻事實上已同床異夢、有名無實,早已在感情上離婚,卻因為擔心孤獨、社會壓力或為了子女等種種因素,沒有走上法律途徑,教會難道不需要去關心這樣的實況?

一般人對於婚禮的印象都是美好的,每段婚姻正如每個生命的誕生都令人期待。然而,當時間帶來質變,以至於婚姻走不下去,我們在指責他人不是的同時,可曾想過:「是什麼原因造成的結果?」

離婚率日漸攀高,教會對這現象做出什麼服事、為破碎婚姻裡的當事人付出多少愛與關懷?基督徒不能總想用律法手段來實現上帝國,一手指聖經的字句、一手指他人犯什麼錯,越指就越讓人退後,轉身離去。記得一位牧師曾說:「用罵的會把人罵離開,只有用愛才會把人吸引過來。」

回到最前面的故事,那幾位傷心人已有兩位離開教會,他們去了哪裡,教會是否在乎?傳福音領人信主並不容易。我認為,比起離婚更大的罪,是沒有愛;講愛的教會沒有愛,是比撒但明著幹壞事還令人毛骨悚然。

(作者為平信徒)

廣告/聖經充滿我-經文填充本

9 意見

  1. 這篇乍看之下很有道理,但是仔細想想,又好像有點怪怪的⋯⋯ 作者並未敘述兩位長老、執事婚姻出了什麼「狀況」,就從教會的「處置」來判斷,是否有點論斷偏見呢? 如果,我說是如果「狀況」是因為兩位長執不忠於婚姻,那這兩位長執還適合繼續擔任長執嗎? 那試問教會的處置還有這麼沒道理嗎? 作者是「平信徒」,若真是「平信徒」,除非是利害當事人,不然作者的訊息是不是二手三手以上的傳播?離事實有多遠呢?是不是該給他「不論斷」的提醒,比聽他講教會的八卦更合適呢?

  2. 顯然對本文作者來說教會只是個社團有愛就可以了。要記得教會是基督徒聚會的地方,而基督徒是遵循上帝旨意的人

  3. 其實停權是要當事者深思檢討,如果一個無愧於神的人,針對處置是該謙卑學會順服,不再參與教會的團契,是因為失去舞台而不參與嗎?是本身在承認自己有錯,停權不是停止服事,服事是對神,不是在作秀,平信徒:多少平信徒默默在為教會付出,她們也沒被選為執事被選為長老,謹守的是與神的誓約。雖然離婚在現在的社會是很普遍的事,不能用此論調來合裡化離婚的事,她是真愛神還是愛權?停權就說沒愛,離開是因為沒愛,事實真相真是這樣嗎?

  4. 兩人取其最大程度的體諒與寬容,日後仍是家人。
    家人是一輩子的,賴都賴不掉的美好關係。

    我知道這樣太理想化。
    就如同,我們用論斷來抑制另一個論斷;
    我們無法不論斷什麼,正因為有多關切,便有多少論斷。

  5. 1974年我大三時受洗,1975年就被牧師要求離開教會,另一位牧師惡言相向。我痛恨牧師。卅八年後才又回到教會。

我有話要說